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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Gandhi

甘地传/甘地

8 / 240,088人    191分鐘 | 240分鐘 (rough cut)

導演: 李察艾登保羅
編劇: John Briley
演員: 班金斯利 甘蒂絲柏根 Edward Fox John Gielgud 屈佛霍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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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小柯

2009-09-10 15:34:11

非暴力的兩難抉擇


印度聖雄甘地24歲時在南非就提出了「非暴力,不合作」的民權鬥爭理念。比起歷史上血濺疆場你死我活的正面衝突抗爭,他的方法消極得近乎天方夜譚;但就是這樣一個似乎不合理的鬥爭方法,卻在印度獨立運動中取得空前成功,震動整個西方世界。

甘地的「非暴力」鬥爭主要用來對抗不合理的社會法律制度。他在南非帶頭燒燬良民證,拒絕打指紋,在印度公然對抗英政府的食鹽公賣私自製私鹽。在三八朗地區被捕後,被法庭喝令離開三八朗,甘地不自辯,不服從,直言自己是知法犯法,甘願坐牢。後來在衝擊達拉撒納食鹽廠行動中,他的追隨者們一排一排走上前直面守衛警察的大棒,一個個被打得頭破血流滾下田埂。一排倒下了,婦女接應包紮,下一排再義無反顧的衝上去,毫不反抗,悲壯的迎接血的洗禮。

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中心是用自我犧牲的行動反襯統治者壓迫者的殘暴醜陋,用高尚對比卑賤,讓對方自行醒悟從而幡然悔改。這與基督教的「打完左臉打右臉」和佛教的「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做法非常相似。不同的是,後者是比喻,甘地則是血的實踐。從電影的短暫描述中分析,這種與人的本能反應完全逆向而為的民權鬥爭方法之所以能起作用,主要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媒體的自由報導;二是英國政府的面子。

不管是南非還是印度,英國政府都自詡其殖民為對方帶來了先進的經濟發展模式與文明的生活方式,「文明」(civilization)是日不落帝國在全世介面前打出的王牌,不管背地裡怎麼偷雞摸狗燒殺搶掠,表面上總得正襟危坐儀容嚴謹各處小節一絲不苟,才能代表皇室之尊文明之邦。老舍先生在《四世同堂》里刻畫了一個在「老英國府」謀差事的假洋鬼子丁約翰,他並不了解英國,但英國人的做派可學得兢兢業業,就是送個信也右手背後,左手高舉托盤搞得極有風采,翩然來去形同舞蹈。

面對這樣一個崇尚「文明」講道理的政府,你若比他還文明,還人道,且被宣揚得全世界皆知,搞得他下不了台,那鬥爭的目的便達到了。但美國攝影記者瑪格麗特·伯克·懷特曾問過甘地,面對納粹政府之流的集權專政,「非暴力不合作」也是最好的鬥爭方法嗎?

甘地的回答是貫穿全片的名言:「當我絕望時,我會想起,在歷史上只有真理和愛能得勝。歷史上有很多暴君和兇手,在短期內或許是所向無敵的,但他們終究總會失敗,好好想一想,永遠都是這樣。」

甘地的回答是超越生死的高度。在他看來,猶太人面對納粹的屠殺,甘心赴死更能讓敵人們最終明白什麼叫做人性與尊嚴;逃離巴勒斯坦的難民也該面對阿拉伯人的槍口自覺挺起胸膛接受子彈,哪怕在黑海中被淹死也好過豎起中指暴力反抗。

我覺得甘地自我犧牲的人性尊嚴理念在某種程度上很有道理,或者說,是一種信仰。甘地終生食素禁慾,奉行非物質主義的極簡生活,自己紡線織布,對精神層面的追求早已超越了物質的溫飽。在這種情況下,人的軀體只是一個暫時借住的皮囊,精神上的完滿才是最終衡量人生意義的標尺。對於這種信仰來說,生並沒有那麼重要,死也沒有無比可怕,多活一天與少活一天區別並不顯著。在印度獨立運動中,甘地曾四次絕食。電影中強調的兩次,一次是1922年為了平息印度平民針對英國執法人員的暴力事件,一次是獨立臨近後,印度國內穆斯林與印度教人民之間的宗教矛盾日益突出,甘地為了平息蔓延全國的宗教仇殺,執意絕食直至所有暴力武鬥全部停息。可以說,在推行「非暴力」理念的過程中,甘地絕對身體力行,走在前列。也正是他甘願自我犧牲的行動,印證了他的信仰,將原本最為孱弱的精神力量推至無窮,竟能影響印度全國,乃至整個西方世界,堪稱「聖雄」。

但這種超越生死的信仰,在實踐上卻困難重重。先不說面對危險鎮定自若大義赴死有多麼不符合生物本能,就是自由媒體+面子政府兩條就能把一大批地區拉下馬了。北韓在單方面撕毀核不擴散條約的時候考慮過面子嗎?蘇丹總統巴希爾被國際刑事法庭指控犯下十項種族滅絕罪後一怒之下把十三個外國援助組織踢出國境,並關閉三個國內援助機構,最後遭殃的還是達富爾難民。

那麼「非暴力」的反面是否一定就是暴力?

我覺得也不盡然。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儘管太純粹極端缺乏廣泛實踐意義,但有一點我堅信不疑:以暴制暴會使反抗者們降格到與損害者同樣的窪地,而通過暴力反抗終於建立起來的新政權因為親自領教過暴力手段的便捷直觀,今後會很難自我制約——由上自下的暴力統治比起以下犯上的暴力反抗可要容易得多。正所謂冤冤相報,無止無休。

如果把甘地式自我犧牲的「非暴力」與暴力這兩種極端都排除的話,民權運動似乎只剩下了法律維權這一條路。但這又回到了甘地民權運動的初始問題:如果在位的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要反對的正是一個不公正的社會準則,該怎麼辦?

也許美國的同性戀民權運動可以作為一種參考。

1971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明尼蘇達州的Michael Wetherbee在州最高法院法庭上爭辯州憲法應給予同性配偶以婚姻權利的時候,一位法官乾脆轉過身去不看Michael Wetherbee以示鄙夷;三十七年後,康乃狄克州,愛荷華州,佛蒙特州,緬因州,新罕布夏州都宣佈同性婚姻合法或拒絕同性婚姻權違憲,紐澤西州與紐約州也正向著這個方向前進。David Cole在2009年七月的《紐約書評》「同性未來」一文中分析,造成這種轉變的的一個關鍵原因是同性戀民權組織策略的正確:在法律上避免相對保守的聯邦法院,採取從州到州的鬥爭路線;避免激進的一步登天式鬥爭方法,採取策略性的小規模蠶食,從人權基點出發,先取消同性戀行為的非法性,再為同性戀人士爭取相同的公民權益,隨後建立「民事結合」的概念,並賦予同性夫妻除「婚姻」名號之外的所有相關權益,直到最後,州最高法院會發現「婚姻」與「民事結合」除了名號的區別外再無任何實質區別,在法律上維護一個反對另一個,只能是歧視的體現。

這個策略在美國能夠成功,有賴於美國憲法的實效性。美國最高法院1996年曾陳述過憲法的歷史「就是向一度被忽視被排除的人群提供憲法權益與保護的歷史」。但若一個國家沒有憲法或架空憲法,政府不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那麼分步驟蠶食的策略性民權鬥爭恐怕依然行不通。

難道:「非暴力」的反面依然只能是暴力嗎?在一個缺乏憲法保護的國家,面對暴政獨裁及不合理的社會秩序,是否還存在另一條非暴力的文明抗爭途徑?我不知道。深思下去只覺得人類文明進程舉步維艱,處處皆苦難。

萬幸的是,苦難中也總有甘地,有十二月革命黨人,有馬丁·路德金的點點星光照耀,並非徹骨黑暗;而他們似乎一直都在說別灰心,繼續摸索。這路的盡頭,終將展露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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