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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葛里遜之造雨人--The Rainmaker

造雨人/播雨者/JohnGrisham'sTheRainmaker

7.2 / 82,811人    135分鐘

製片: 麥克道格拉斯 導演: 法蘭西斯柯波拉
編劇: 約翰葛李森 法蘭西斯柯波拉
演員: 麥特戴蒙 丹尼狄維托 強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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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ong

2009-09-18 07:35:30

看Rainmaker聯想到的幾個問題


銀行家的名聲近幾年來有點臭名昭著,他們被看做是貪婪、奢侈和不誠實的代表,更別說是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不過相比起銀行家們新近幾年才獲得的臭名聲,律師們大概已經習慣了公眾對他們的揶揄嘲諷了。像電影《造雨人》中所說的那樣,有關律師的笑話不勝枚舉,律師們對此其實還有點引以為傲。

這其實有點令人好奇。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律師所扮演的角色和需要承擔的義務其實非常重要,對正義的維護和追求離不開專業法律人士的努力和付出。電影《造雨人》改編自美國著名暢銷小說作家John Grisham的同名小說,所要探討的似乎也是這個問題。作者沒是否有認律師的重要性,而更多的是在批判律師們在工作中利慾薰心、被金錢驅動而逐漸喪失了年輕時的理想。他把一個剛大學畢業的年輕律師,和一群資深律師做了一番最直接的對比,讓他們直接在一個法庭上為兩方完全相反的利益代言:一個代表著弱勢群體,另一個則代表著大企業,這種對比和反差極其強烈。

我覺得電影本身排得不錯,很緊湊很精彩。但故事所要講述的寓意卻有點膚淺和簡單化。片中那位年輕律師的理想和熱忱確實非常感動人,也很寶貴;然而我們更應當注重的不是他選擇為誰、為哪一種利益代言,而是他對工作的認真仔細,以及他面對當事人時負責任的態度。因為司法體制本身講究對抗性,事實和正義只有在通過觀點的交鋒之後才能更清晰地浮現,沒有一個律師有資格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先對當事人進行一番審查,然後才決定自己是否願意為其代言。事實上,這樣明哲保身的行為其實是非常自私的。反過來說,再罪惡、再醜陋的個人或組織也應當有權利享受到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合理的對待,而律師作為司法機器中的一個零部件,在任何情況下、在面對任何人的時候,都有責任履行義務、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這是律師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更何況,為魔鬼代言不意味著你自己也要變成魔鬼,為騙子辯護時你還是能夠只說真話。我記得大一在上《英國司法制度》的時候,專門有一課講司法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對律師的要求中第一條就是所謂的「Cab rank rule」:律師和當事人,就如同計程車司機與乘客的關係,或者說醫生和病人的關係,律師不能拒絕為任何人代理,就如司機不能拒載、醫生不能看到病人是個殺人犯就不救一樣。

當然在現實中,更多的律師恐怕是因為代理費太少而不願為某些當事人申辯。大企業、大公司財大氣粗,有錢請到眾多優秀的律師為他們主張利益;而很多窮人可能就無法負擔高額的訴訟費用,風險代理於是也就應運而生。傳統的律師一般都是計時收費,費率當然也取決於律師的聲望、經驗和水平。而風險代理律師,則預先不收取當事人任何費用,只有當其為當事人打贏官司、獲得賠償後,才按比例從中抽成。電影顯然是非常支持風險代理這種方式,因為它為窮人打官司開闢了捷徑,正義似乎能得到更好的維護。

但實際上除美國以外,很少有國家允許風險代理。一個原因也許是風險代理可能鼓勵一種不健康的訴訟文化:當事人打官司的成本接近於零,而可能獲得的收益卻很高,於是像喝咖啡燙到舌頭之類屁大點的小事也要鬧上法庭,弄不好甚至還能搞到一大筆錢,但整個過程中卻嚴重浪費了已經非常有限的司法資源、帶來巨大的社會成本。而且風險代理之所以能在美國如此成功,也與美國另一個特殊的法律制度——懲罰性賠償——有關。全世界也很少有國家像美國那樣,在個人對抗企業這樣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允許所謂懲罰性賠償的存在。傳統的司法理論一向認為,當一個人利益受到侵犯時,法律有責任糾正錯誤,返還原告受損的利益,但僅此而已。例如若被告偷了原告一塊錢,那在民事上最合理的司法補償就應當是讓被告返還那一塊錢。而懲罰性賠償則會要求被告在那一塊錢的基礎上再向原告賠償一筆錢作為其行為的懲罰。這其實在邏輯上是有點說不通的:若說在刑事案件中個人的權利在面對強大國家機器時還應該得到更多的保障的話,在民事糾紛中他們的權利義務應當完全平等才對。若被告犯了一個錯誤,讓他糾正這個錯誤就是,若要懲罰也是國家通過刑事審判程序對其懲罰,為何要強迫他向原告進行超出義務範圍之外的賠償?這樣做難道不傷害到了被告的權利?法律的天平應該保持完全的公平,不應向原被告任何一方傾斜,即使是看起來更弱勢的一方。

所以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為風險代理的流行提供了基礎。因為個人有可能在民事糾紛案件中獲得超出正常賠償額度的賠償,風險代理律師們才會甘冒分文不取的風險幫客戶打官司,期望通過提成來獲得更大收益。電影中把初出茅廬的風險代理律師描繪得品德高尚、充滿理想,其實是有點簡單化了這種律師的形象:事實上在美國,成功的風險代理律師的收入可能是所有律師中最高的,甚至超過華爾街的金融律師。而他們的名聲其實也並不怎麼高,說實話他們可能真的非常像中國古代被人鄙視的所謂「訟師」:憑藉著三寸不爛之舌,煽動陪審團開出天價賠償,從中撈取油水。

而這也體現了美國司法制度中一個經常被人詬病的問題。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體系中的一大特色,在許多方面它運作確實非常完美。但只有在美國的民事糾紛案件中,陪審團不但可以對案件結果做出裁決,甚至還能決定賠償的金額——也就是說,陪審團不但對案件進行裁決,還可以量刑。如果說裁決本身還能算是在專業人士引導下,普通人可以憑常識做出的決定,量刑可就是一個高度仰賴經驗的專業技能了。只有一個對其他類似案件都非常熟悉、對法律條文的理解也有充分掌握的專業法官,大概才能準確拿捏分寸,做出一個合理的判罰。否則每個陪審團給出的賠償金額南轅北轍,而且常常更取決於律師們煽情的成功與否而不是先例或法律本身,那公平性又何以維護呢?這也難怪美國的懲罰性賠償會不斷爆出數千萬乃至數億的天價賠償,風險代理律師們也賺得盆滿缽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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