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ew
2010-04-12 22:50:20
城頭變化大王旗,與我何干?
一切爭論的肇始是姜帝圭的《太極旗飄揚》。
從《紅字》到李恩珠,再從李恩珠到《太極旗》,反正一個不大的圓。男人在發現世界的時候,通常是巡著女人味兒前進的,也許他們本來的目的就是為了女人。發現世界?只不過是理所當然的藉口,反正,我是這樣。
這部電影不錯,以下幾個方面可以說明:
1. 畫面處理的很乾淨,關於戰爭的場景比較真實,沒有死前交黨費的sb。
2. 首尾的呼應和包袱的放置儘管明顯但不牽強。
3. 最出彩的還是對人性的尊重。時間、空間、政治立場、所有的都在變,只有一樣不變,你找到了你就看懂了。
「什麼共產主義和民主,我們都不懂」,「他是我弟弟,我只想要他回家。」主人公為了讓自己的親人遠離戰場和死亡,什麼都可以做。可以殺人,可以殺朋友,可以對抗國家機器,可以放棄生命,可以在戰場上倒戈再倒戈,可以把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立場當作賭博的籌碼。親情應當是最貼近人性原子核的電子,應當是除卻個人生存慾求之後最基本的人類本能。任何試圖扭轉並違背這種本能的體系和做法都是非人性的。
這樣的人性基調註定了影片在大陸的送審不過。共產主義的國家觀是:怎麼可以為了骨肉親情背叛祖國?你的革命覺悟到哪裡去了?這兩個反問式的問題已經將基本的善良打入了深淵。
一個父親他不會更不應該心甘情願的送自己的孩子去戰場。我要是爹,就應當在兒子面臨兵役的時候,想盡一切辦法讓他逃。或者我去頂,或者托關係去頂,或者花錢找別人的兒子去頂。你可以來罵我不是人,OK,沒關係,我是爹。
父親愛孩子,即便是孩子做錯了事,父親也不應當主動送兒上法庭。呃?你不信,我告訴你,兩千年來,我們一直是這樣,直到十月革命一聲炮響。
中國清末變法修律之前的任何朝代,都把「親親得相首逆」(參見附)作為超越法律的道理。就是說,兒子犯了罪,爹包庇那是理所當然。面對殺人越貨的兒子,滅親的爹那是大義的爹,而不滅親讓兒子快跑的爹那也是好爹,法律應當網開一面,法律應當尊重人性。
「如果大家都不三軍打仗,誰來保家衛國?」——斯文媽媽語
我那善良的媽媽喲。
我沒有說我們不要服兵役,而是說,在承擔對國家和民族責任的時候,我們首先應當承認人性是自私的,自私的人性讓個人想逃脫國家責任;我們其次更應當允許那種不得不承擔國家責任而割捨親情時的痛苦流露。
送兒上戰場,應當是迫不得已,老淚縱橫,百尺素綾裹身慼慼然;而不應當是騎高頭大馬帶碩大紅花,敲鑼打鼓欣欣然。你兒子要去死啊,你有什麼可高興得?為了祖國,為了人民,兒子去死爹就得開心嗎?如果你開心了,你還是爹嗎?祖國和人民都是抽象的概念,兒子是那個你從小養大的活物,你真傻啊?
一句話,讓主義去死,讓人活著。
附:親親得相首匿 是漢代刑罰適用原則之一,具體指漢代法律所規定的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應相互包庇隱瞞,不得向官府告發;對於親屬之間容隱犯罪的行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親屬之間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原則,來源於孔子宣揚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下詔明確規定:「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卷八《宣帝紀》)據此,卑幼隱匿有罪尊長,不追究刑事責任;尊長隱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請廷尉決定是否追究罪責,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刑法適用制度自漢宣帝以後成為中國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則之一,並一直為後世歷代所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