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
7.3 / 7,111人 180分鐘 | Canada:140分鐘
導演: 伊維斯西蒙尼奧2012-06-13 04:51:31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影片從美國檢察官挑選被告名單等一系列審判準備工作開始,向我們逐漸透露了審判背景。美國首席檢察官傑克遜嘗試給審判定下一個基調和氣氛——令人傷感的莊嚴,並且審判的初衷即為以道德勝利的名義而不是戰爭勝利國懲罰戰敗國的名義來建立一個對侵略戰爭進行評判的標準。
首先,在檢察官討論發佈起訴書時間問題時,最終他們認為還是要儘快通知被告,以求他們擁有足夠的時間來選擇自己的辯護律師。儘管在影片中這次審判的規則是由四國擬定,或者說主要是由美國人確立規則,但是如果要以公正的名義去試圖判定他人的罪行,那麼必須保證自己的行為是理性、合理的,也就是說在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審理,進行對事實真相的發現。關於律師的身份,有位檢察官表示,如果同意戰犯選用納粹律師,還不如讓他也一起上被告席。對於律師的選擇,由於律師的責任是替委託人進行辯護,所以委託人一定會選擇那些當自己行為受到指控時可以把他們從困境中解救出來的人,而且可以是當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時,不僅可以幫助他們表明態度還能以指責對方行為以求挽回自身損失的人,在這一點上,律師的身份多少帶了些利益的色彩,但是他們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論據依然是以事實依據為基礎,儘管會通過人為的挑選來獲得針對一方強有力的說服力。
戰犯頭目赫爾曼格林在法庭上宣誓要毫無保留地說出真相,可是他卻在第三天的法庭上表明白己對於大屠殺毫不知情,當時只是負責對德國經濟藍圖的規劃,然後,當他說自己還沒有講完的時候,還是被法官制止了繼續講話。到底什麼是毫無保留地說出真相,法庭上是否總是要制止由於那些真相所引出的需要說明的下文?也許法庭只想聽到真相,然後由法官和陪審團來進行對真相事實的判斷,但是他們所獲得真相的渠道主要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證人的發言、律師提出的證據。檢察官和律師都有各自的立場和各自所代表的利益,那麼他們的言辭必定是向自己的中心思想靠攏,從事實中截取的證據必定是支持自己觀點的部份,因此,當證人在檢察官和律師提出要求詢問後出席法庭時,因回答那些檢察官和律師事先準備好的可能會加強自己言辭說服力的提問而揭示出來的事實,必定也被引導至事實真相的一方面而不是那個另一方面。所以,法官和陪審人員是被展示了由兩個事實的側面所共同展現出來的真相,並且並非全部事實真相,當然有時候不是全部事實都需要被展示。
在這次審判過程中,雖然所有戰犯在開庭時都宣稱自己無罪,可是隨著漫長的審判過程,隨著一些他們自己了解或是不曾了解的證據一一被呈現,隨著被視為代表正義的檢察官和其他戰犯的交涉,隨著心理醫生與他們進行交流,他們每個人必定都會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思,儘管反思的結果不一而終。在法官最終宣判每個人罪刑的時候,我們看到有的人眼中流露的是僥倖,有的人是失望但帶有釋然,有的人是無奈,也有的人依舊如當初一樣不屑。即使到了最後上絞刑架,在與死亡僅一步之遙的時候,有的人依然表現出對信仰的忠誠。可是即使是這些我們開始可能會認為可恨的人,當絞刑架的地板張開,繩子墜下的一刻,我們心依然是顫抖的不是嗎?我想,這種為之惋惜的傷感,雖然這種情感可能是由當一個生者眼看著另一個生者在一瞬間不再擁有自己仍然擁有的生命時,內心產生的一絲內疚感而引發的,終究是表明了我們是有同情心的不是嗎?
那位心理醫生軍官說他找到了罪惡的本質,那便是缺乏同情心,但我想人的確會由於同情心的缺乏而做出不該做的或者不可原諒的罪行,但是人是不會沒有同情心的。如果當罪犯在自省的過程中發現了自己認識了自己,那麼我們是否應該由於他的同情心回歸所帶來的對自己錯誤行為的認識而加以同情呢?因此,我試想,如果法庭是一個引導人審視自己的地方,案件的審判這個「審」不僅是司法機關來審查事實,而是通過檢察官、律師和其他司法人員從旁觀者的、客觀理性、不帶功利心的角度來引導不同的當事人主動提出多角度的案件事實依據,然後對各自的行為進行審視和度量,最後再由代表正義的司法機構依照自己對案件的了解程度和當事人對自身行為的認識態度來進行最終的「判」,那麼是不是會給懺悔者更多的機會呢?因為在這部影片中我看到,一個人發現自己罪行是一段艱難的路程,而如果想做的更為人性,應該給他提供一個能在理性的旁觀者的指引和幫助下走好這段路的機會。可是回過頭我便發現在現實情況下自己的這個想法是難以實現的,由於現實中案件量的數量龐大,司法機關是沒有辦法提供足夠的人力和空間和時間來幫助每個的確有罪的人來進行懺悔的,況且每個人的素養和道德標準也不能保證他會達到我們美好的預想目標。況且,畢竟法庭不是教堂,畢竟如果人發現自己的罪行需要一個過程的說法成立,那麼只要這個人是一個有良知受過教育的正常公民,這個過程就應該在法庭外事先完成,人在多數時間下都是應該有自我約束力和對自己行為的審視力的不是嗎?畢竟法律的頒布就是要事先對公民進行告知哪些行為是允許的哪些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格林聲稱自己對大屠殺行為並不知情,儘管他向看管他的美國上尉袒露心聲時表示他並不明白大屠殺究竟是什麼目的,因為那根本沒有必要,從國家主義的立場上並不合理,更玷污了他們的事業,但是事實仍舊不能提供出證明他不知情的證據。他的臨終感想是:無論現在還是將來,給他定罪的外國人可以殺死他但是無權審判他,他認為自己是無罪的。可是即使他不知情,那麼對猶太人屠殺的行為也不可能是空穴來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國家頒布的各種針對猶太人的法律和政策法規對一些人造成了誤導,那些被誤導的人又因為內心被煽動起來的殘暴和一種把自己看作不是擁有被動權的劣勢方那麼就是擁有主動權的優勢方的心理,然後這些人對軍人聽從命令不加質疑的習慣性加以利用,犯下了罪行。那麼作為國家領導階層,沒能對下級的行為進行監控,即使他自身是不知情,也不能證明他是毫無責任的,他將必須為人民所受的苦難而負責。格林曾在法庭上說,他不能因為意見不同就背叛自己曾經發誓效忠的領導人,我想他發誓時他的地位和家庭還沒有受到來自於帝國的威脅,當他在這個集團中不僅擁有權力還得到利益保護的時候,他是很難對這個集團說「不」的,因為他知道集團的強大,他知道只有服從才能保護自身利益,可是最後當希特勒下令殺害他們一家人的時候,他也不得已投靠美國空軍。
那位作為證人的奧斯維辛集中營指揮官表示,他們的目的是消滅而不是折磨,那麼法律的意義是不是也是消除犯罪行為而不是折磨犯罪的人呢?對於懼怕死亡的人,終生監禁讓他還有一絲生的希望,而死亡對他來說就是無盡的恐懼的折磨;對於坦然面對死亡的人,在監獄裡日復一日得度過餘生就是一種生不如死的折磨。雖然做錯事必然要得到相應的懲罰,但是對於那些絕望的人,我們是不是能夠給他們一個最後的選擇機會,畢竟生命屬於生命個體自身,我們作為他人道理上是無權進行干涉的,那麼能不能給那些判處死刑的人一個機會來選擇是苟延殘喘地終生監禁還是一死了之呢?
對於種族和人權的問題,不論是戰勝國一方的美國還是納粹德國,都有各自不光彩的行為,在1961年版的電影《紐倫堡大審判》中關於納粹通過法院對智力低下的公民進行判處執行絕育手術的行為在這方面也進行了深刻探討。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