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gang
2013-02-27 00:22:31
自由的倫理之維-探討法律中的倫理難題
由法律導致的倫理困境的探討
最近剛剛看完基斯洛夫斯基的藍白紅三部曲。這三部電影給人的印象非常深刻。三個故事都發生在法國,而法國國旗上的藍白紅三色分別像徵的三種價值,自由、平等、博愛。而基氏卻通過三部電影分別對這三種價值的實現在倫理的層面上予以質疑。基氏的疑問正如故事中的主角所遇到的問題那樣,如果我們在因為意外而打破了原來的生活,如《藍》中的Julie因為一場車禍被奪走了丈夫和女兒那般,我們應該如何面對我們接下來倫理困境。劇中的Julie是個年輕的女人,而且他的丈夫是個出名的音樂家,所以在丈夫死後,媒體和輿論就闖進了她的私生活。雖然Julie努力從心靈上擺脫這些困擾,但她卻再也找不到愛的感覺。如果她沒有一個出名的丈夫,她的私人空間也不至於被在那麼大的程度上騷擾,以致於她的私生活被放大到了整個歐洲的顯微鏡下,即使Julie背井離鄉始終要背負著一個倫理的負擔。
在一個標榜追求自由的國度中,人的倫理枷鎖的重量卻被增加了。不得不承認,很多倫理問題,政治和法律是解決不了的,但是兩者卻會增加個人的倫理負擔,比如說蘇力在評論《秋菊打官司》這部電影時,寫到一心要討個說法的秋菊通過法律不僅沒有討到原初想要的說法,而且也給自己敗壞了名聲。的確,處在費氏「差序格局」下的人們通過移植來的法律解決糾紛的時侯,可能會背負更大的倫理負擔。畢竟人始終是活在倫理中的人,按費先生的說法,人倫中的倫就是秩序的意思。
面對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回到蘇力給出的方法,「本土資源」的立場來。蘇力認為,在進行法制建設和法律移植的時侯立足於本土資源,是避免這種倫理負擔的一種可行的方法。我們可以引用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的正義二分法的概念分析,兩種正義應當相對應,那麼我們可以想像,秩序和秩序調控的方法本應當處於同一個語境。否則,至少兩者會出現形上學的不和諧。由此,作為秩序調控方法之一的法律和作為秩序構成部份的倫理的語境應當被統一起來。
然而,在一個秩序和秩序的調控方法的環境中,假設秩序由強者制定的,這時我們把福柯的話倒過來,權力決定話語。這樣即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秩序中的弱者想要變成秩序中的強者,他們不僅要強大自己,還要經過強者規則的認可,即經過這一套藉由強者制定的秩序的檢驗。否則,變「強大」的他們便會成為王小波筆下的「一隻特立獨行的豬」,甚至於像黃仁宇在《萬曆十五年》中寫到的正德黃帝被後世貼上「武」的封號。這些活在強者制定的自由、平等、博愛的價值體系秩序之中的人,要衝破這個秩序所付出的代價則可能是倫理性的。上文提到,倫理也是一種秩序,而且,它是一種內容可變的秩序。內容可變就代表他具有話語的潛質,亦即有可能為權力所決定。此時,「本土資源」學說就被這個假設免疫了。
在上面我們不願接受的假設中,我們看到了解絕倫理的代價的秩序性束縛。相應地,我們的法律是否也在扮演工具的角色,如倡導工具論的那些法學家所主張的預測法律將成為一個自動販賣機那樣。值得一提的是,哈特在他的《法律的概念》將法律表述為一個由概念中心和開放結構,由內容不變和內容可變組成的實體。只有一個法律在其內容不變的時侯,才能相對穩定,才得以確保相對意義上的法律不為變動的權力才所左右,法律才可能不會淪為被權力所決定的話語。像德沃金那樣將法律的本質引入法官的解釋,將會徒增權力決定法律的範圍。
此外,哈耶克曾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寫到,專制將會使得個人的人身自由和經濟自由化為烏有。如果一切都受一個小的團體所左右。那麼就會產生一個絕對的強者,而在這個強者制定的秩序下,弱者即使不會面臨法律的代價也會面對倫理的負擔,這便是問題所在。因而,權力是需要被多元化的,多元化的權力才會產生多元化的話語,人在倫理上的上負擔才能被緩解。在此,我同樣不想把倫理負擔拋給法律,畢竟法律的能力也有限。
不難發現,解決法律造成倫理的負擔以及上面提到的這些方法最終都要歸人人這一範疇上來。因而,在面對法律推理的邏輯極限的時侯,無論是像波斯納倡導的法經濟學那樣把解決標準和程度的任務拋給經濟學還是像德利達倡導的結構主義交給語言學,抑或是像龐德那樣拋給了社會學再或是批判法學的幾個代表人物將法律的本質引向虛無主義。既然人是法律關係最主要的主體,所以,就像阿圖爾.考夫曼在他的《後現代法哲學》中寫到的那樣,我們應當立足於人去討論法律。 雖然,上文曾提到哈特所做的區分,然而筆者在此並不是要倡導法律的實證主義化,因為實證主義可能導致的問題在二戰後已經暴露無遺。此外,倫理層面的探討也不是提倡像富勒那樣去評估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正如馬克思韋伯在《學術與政治》中分析學術的價值的時侯一樣,也不是去探討終極意義,但是它卻需要考慮適當地給予人文關懷。法學流派的區分仍然不應忽略生活在倫理中的人。因為,「人才是萬物的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