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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戰--Du zhan

毒战/破冰/

7 / 10,934人    107分鐘

導演: 杜琪峰 韋家輝
編劇: 遊乃海
演員: 孫紅雷 古天樂 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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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散的流星

2013-06-03 07:21:19

《毒戰》——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瞥


    《毒戰》
    ——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瞥
        (想了解內地刑事訴訟程序的同學,可以看看此貼或者本片)
   《毒戰》是一部講述反毒品犯罪的警匪片,劇情簡單,再次實踐著正義最終戰勝邪惡的理論。初開始,我以為只是普通的警匪片而已,真正吸引我的不是劇情介紹而是演員表,孫紅雷、古天樂的主演陣容,勾起了我觀影的慾望。不出所料,影片情節簡單、演員的演技也為達到我的期待。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影片中呈現出了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的一些特點。
                                             一
   杜琪峯移駕內地拍攝的影片,失去了其原有的風格。徑直的敘事邏輯與拍攝手法,土著風格的背景場地,似乎不能給與這位香港大導演展現其導演天賦的條件。孫紅雷在警察與毒販的身份轉換之間的誇張表演,沒能讓我對其演技進行誇讚,反而覺得其演得太過或者太做作。實際上孫紅雷表演出色的作品有很多,印象深刻的有《永不瞑目》裡的匪首劉子強(乃至後來大家都以為孫就是黑社會)和《刀鋒1937》裡的鄭樹森(從傻乎乎的獄警到冷血的殺手再到抗日英雄的轉變)。相反,古天樂冷靜的表演確實無法挑剔,相當精彩。
   本片中懸念太少,緊促感不強,唯一讓我感到緊張的是孫紅雷假冒哈哈哥,與哈哈哥在電梯口差點碰面的情景,我當時就想如果哈哈哥走出電梯後,回頭再望一望電梯會是什麼情景。本土化的對白,也讓人提不起精神,似乎是少了「yes sir」「understand」的對白就失去了港產警匪片的韻味。
   起先,我還期待會有許多的飛車鏡頭和槍戰鏡頭,但是隨著警車一直在國道、省道上盤旋,我就放棄了這個想法。倒是本片的槍戰鏡頭,讓我眼前一亮,共有三處槍戰一是在鄂州製毒廠里,一是在某小學校門前,一是在公路上。眼前一亮,並不是說本片槍戰驚艷動人,而是讓我對在內地拍槍戰有了新的理解。在鄂州製毒廠的槍戰情景中,過份誇大了大聾二聾的槍戰能力,使得警察損傷慘重,並且最終得以順利逃脫。在我的印象中,以往的大陸警匪片在處理此種情景時,往往會是在警察零付出後或者在作出大量犧牲後將負隅頑抗的匪徒擊斃。此處設置了懸念,為影片的結尾埋下了伏筆。這是導演的意識,也可能是劇本創作使然。而在某小學校門前的槍戰情景,卻是最令我感到眼前一亮的場景。我驚異於導演竟能在大陸的小學門口拍攝槍戰場面,這是一個進步。隨著那些跑龍套的香港演員與警察開始激戰,隨著他們紛紛中槍倒下,我霎時認為這就是杜琪峯的警匪片。遺憾的是這個場面並不是刺激的、混亂的,我只聽到了幾聲淺淺的驚慌聲。最大的bug在於古天樂飾演的匪徒竄上一輛載有小學生的校車後,裡面的小孩竟然無動於衷,好似在欣賞著壯烈的槍戰場景。最後那個在公路上的槍戰場景,就真的是最後的戰役,大聾二聾以為被古天樂出賣而與奪路逃命的古天樂在路上槍戰,隨後趕到的警察也參與其中。最後,大聾二聾陣亡、警察也全部陣亡,就在最後我以為古天樂會勝出的時候(如果真是這樣,那麼這將是最大的亮點),孫紅雷在臨時前用手銬將自己與古天樂拷在了一起,隨後古天樂被特警抓捕,這樣的結局可以說應該是在意料之中的。
                                           二   
        本片雖然藝術造詣不高,但是其中仍有讓我感到驚喜的地方。觀影前,想像的情節與結局是愚笨的警方與精明的毒販進行著各種智力與體力的較量,一開始警察老是被戲耍,然後警察突然爆發,並與毒販爆發激烈槍戰,最後毒販被擊斃或者警察與毒販來一次格鬥決定勝負或者雙方同時陣亡。但本片出人意料地,展示了大陸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包括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訊問、特殊偵查、執行死刑四項制度。
   1、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等七種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影片中古天樂飾演的毒販黎添明,因製毒廠發生爆炸,在逃跑的過程中,被人送至醫院救治。孫紅雷飾演的警察張隊正好在醫院發現了製毒的黎添明,遂派手下盯住已經昏迷的犯罪嫌疑人。黎添明醒後發現被警察盯住,遂即伺機逃跑,在與警察在醫院兜圈子,躲入太平間的黎添明還是被警察抓住,並帶回警局。期間,警察並未出具拘留證。但依據第80條,警察的做法完全合法。警察也並未說出香港電影中經常出現的警察在抓人時所說的「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因為內地法律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權,不承認米蘭達規則。由此,可見杜琪峯導演並沒有將香港的法律制度移植於其在內地拍攝的電影中,這也是辨別港片與大陸片的一個角度。
   2、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影片中黎添明被拘留後,直接送到了警察局而不是看守所,依據第83條,警察的做法是合法的。至於作為香港人的黎添明的家屬是否需要被通知,則是法律本身就模糊的地帶,警方完全可用無法通知作為理由拒絕發出通知。
   至於在何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第116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進行。」結合第83條,可以發現存在二十四小時的緩衝時間段,在這期間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羈押於警察局。同時,根據第8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影片中警察在警局連夜對黎添明進行訊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然而,犯罪嫌疑人在警察局的這二十四小時,卻被學者稱為遺患無窮的時間段。因為,在此時間段犯罪嫌疑人不能聯繫親屬、不能聘請律師,只能面對一群亟待破案的焦慮上頭的警察。警察也知道,此二十四小時是取得各種證據的最佳時機,而在中國大陸,警察局的訊問室通常設在一間房屋裡,由警察與犯罪嫌疑人在之間沒有隔離欄的空間裡面對面交鋒,因此,在此時間段很容易發生刑訊逼供的現象。然而,讓人欣喜的是影片中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沒有被送進審訊室,沒有被刑訊逼供,而是被關進一個臨時監牢里,在接受訊問時與訊問人員隔離開來。同時,臨時監牢上放在一塊寫著「禁止刑訊逼供」的大牌子,這讓我感受到了強烈的震撼,原來內地的訊問也可以這麼人性化。然而,我又懷疑這種情形內地是否真的存在,會不會是導演從香港套用過來的。
   3、特殊偵查
   警察張隊長在訊問時,說道你知不知道根據中國刑法第347條,製造毒品50克以上,就可以判死刑。犯罪嫌疑人黎添明聽後,立即請求警方給與其一次機會,讓其立功,以換得死緩。
   隨後,為了破獲這個巨大的製造、銷售、販賣毒品的犯罪網路,警察同意讓黎添明戴罪立功,作為臥底幫助警察抓獲其他毒販。作為中間人的黎添明開始帶領警察深入其犯罪幫派,接觸其他毒販。但是,這個情境太香港化了,在內地根本無法實現。《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款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據此,影片中孫紅雷飾演的張隊長隱匿其身份,假裝毒販與其他毒販周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黎添明作為犯罪嫌疑人參與案件的偵查活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然而,在香港,由於存在污點證人制度,這種做法卻是可行的。
   第2款規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因此,警察張隊長為了抓獲其他毒販,要求黎添明與某毒販進行毒品交易是合法的。同時,由於該毒販事先早已具有購買毒品進行交易的意圖,警察張隊長冒充毒販與其接觸,並允許黎添明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就不屬於誘使他人犯罪行為。
   4、執行死刑
   黎添明最後被抓獲後,法院依法對其判處了死刑,影片最後向我們展示了其被執行死刑的場景。世界上的死刑執行方式,大概有7種:一是絞首刑;二是槍殺刑;三是電氣刑;四是瓦斯刑;五是藥劑注射;六是斬刑;七是石擊刑。影片中選擇的注射刑,我國一直在推廣著,但是該執行藥物較為昂貴,並且執行後罪犯的器官也不能使用,所以一般較少適用。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法院應當停止執行死刑,並立即報告最高院,由最高院作出裁定。影片中黎添明在被執行死刑的過程中,為了求生,不斷揭發了一些犯罪事實,但是執行人員卻沒有停止向其注射藥物,直至其死亡。這顯然是為了實現實體正義而無視程序正義,或許是杜導不懂內地《刑事訴訟法》,又或許是杜導的正義實現方式。
                                                 三
   整個影片,讓我們看到了從小接受英美教育,熟悉英美法系制度的香港導演,如何在內地拍攝出一部涉及內地法律制度的警匪片。導演法律思維的轉換不是很徹底,導致該片存在著許多英美法系制度的陰影,這也可能是該導演對於內地法律制度的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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