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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大盜--The Bling Ring

珠光宝气/闪闪靓贼(港)/星光大盗(台)

5.6 / 92,276人    90分鐘

導演: 蘇菲亞科波拉
編劇: 蘇菲亞科波拉 Nancy Jo Sales
演員: 艾瑪華森 張凱蒂 伊瑟瑞爾布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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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說矣

2013-09-21 21:50:08

看著我!看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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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版原載於《時代論壇》1359期,2013年9月15日)



為了靚,你可以去到幾盡?「衣食足,然後知榮辱」,在《閃閃靚賊》(The Bling Ring)中一群青春盜賊闖進明星家中偷走財物,並非為了「搵食」。他們衣食無憂,卻知榮不知辱(直至被捕受刑)。「榮」是要讓人看見自身美好的一面,而「美好」的定義則由傳媒所掌控,簡單來說就是要「靚」得像明星名人一樣。「美好」只需用眼判斷,從表皮開始向外構築──還有誰理會內在的「本質」?「修身」而後「齊家」,在今天意味著若不修身美容,難以找到另一半成家立室。《閃》的幾位主角成賊入室,背後都是為了別人的認同:肇事者Rebecca渴望變得像她的偶像Lindsay Lohan一般,乾脆去Lohan家偷她的衣服,但她最愛還是Paris Hilton的家;男主角Marc情感上依賴著Rebecca,需要她的認同,變得唯命是從(況且他家境沒其他角色那麼富有,買不起的時裝就偷回來);尼克i和她的姊妹從小被母親銳意培育為明星,充滿「正能量」的家教使尼克i毫無羞恥之心,虛偽造作幾達從心而發的境地。

《閃閃靚賊》是真人真事改編,當年調查該案的警探Brett Goodkin 有份參與電影製作,而 被爆竊次數最多的名媛Paris Hilton不但借出住宅作佈景,而兩人皆親身客串,為電影增添了真實感。另外,。諷刺的是真實發生的案情又那麼令人難以置信:竟然真的有那麼多明星名人沒有為其千萬豪宅高度設防,甚至連門也不鎖;竟然真的有人膽大包天地直闖豪宅,沒想過內裡是否有惡犬和自動警報系統;而最匪夷所思的是以上兩者竟然同時發生,才會讓連環爆竊案成真。電影最堪玩味之處,乃幻象與真相之間己再難辨清。若那「真人真事」如此離奇才被改編成電影,即使以「寫實」手法製作,結果也是虛幻的。觀眾可以把電影跟「真實」對照,卻必須倚賴傳媒的相關報導(包括當事人使用網際網路自行發佈的消息)。不過,那些訪問和報導又有多真實?發達社會的實況是,媒體訊息已成了社會真實的主要構成部份,無數虛擬的、被複製的影像成了人們生活體驗的主要成份。一個人和他的肖像畫比較,哪個比較真實?傳統的看法是,畫像隻是複製品,沒有那麼真實。但《閃閃靚賊》的主角被時尚雜誌上看見的明星形象深深吸引,再走進那些名人家中,偷走後者的衣著和飾物,穿上自己的身,既是複製品,也是把傳媒再現的影像化為具體之物。Rebecca和Marc一夥所追求的,並不是那些明星的演藝才能,而是他們的外在造型;而後者的形象則是時尚品牌和大眾傳媒合力營造的,讓名媛和藝員皆成為了協助推銷的模特兒,最終也是要消費者購買穿上身。所以「靚賊」們所複製的,本來就不是哪個明星的「真人」,而是時尚企業希望會被消費者仿製的形象──只有被仿製之時,那些形象才會成真。

尼克i一家是戲裡另一主軸,也充份表現了真假難辨的境況。尼克i的真人藍本是Alexis Neiers,如戲裡一樣,三姊妹被母親致力培養為明星。盜竊案發生的時期,尼克i/Alexis和她的姊妹正參加真人秀節目Pretty Wild。後來東窗事發,Pretty Wild乾脆把Alexis的案件當作節目內容播放。尼克i/Alexis並沒有認錯,推說是喝醉酒後被朋友帶到案發現場的。戲外,Alexis則一直堅持官方對她的指控以及傳媒對她的報導皆有偏頗虛構之處,而她將著書揭露真相。這些資料當然都是透過大眾傳媒和網際網路發放出來的,但Alexis的形象卻是「虛偽」的。飾演Alexis的Emma Watson的演繹獲得很多影評人讚賞,其演繹的真實性則以Pretty Wild的片段和Alexis在媒體上的訪問作對照。演員怎樣「寫實」地扮演一個虛偽的人?Alexis和她母親的表現皆十分造作,於是Emma Watson的故作浮誇反有「負負得正」的神奇效果。尼克i三姊妹和母親之間看不到親情,後者只是全心把女兒塑造成跟自己一樣內裡空洞洞的人。

雖然此文的第一段提及主角像作賊是為了別人認同,但除了Marc對Rebecca的情感以外,那種認同的需要並非發乎內心。Rebecca一夥中,只有Marc在爆竊之時充滿著「我們在犯罪」的危機感和自覺性,因此他也是在被捕後唯一真會自省的人 (跟尼克i假惺惺的反省作對比)。也許那是因為Marc家境最差,最初穿著的衣服還是破破爛爛的,其盜竊就有具體的物質意義。但其他人是貪得無厭,所需要的認同,就只是「被看見」的外在需要。而這種「被看見」並非內心想法和感受的了解,而只是外觀的炫耀:靚,而非深入的了解和交流。他們的倣傚對象是明星,而「明星」就是「被看見」的直接比喻。「不被看見」比作賊更可恥,所以他們把偷來的行當穿上身之餘,還要自拍放上Facebook,更在友儕間張揚去過哪個明星的家,既要人知,又要人見。求仁得仁,他們被捕之後,真的成了鎂光燈下的公眾人物──只是其形象已非他們所能操控。弔詭的是,Rebecca為了模仿其偶像Lindsay Lohan而去偷竊;但Lohan已成明星,結果也因盜竊而下獄。那麼,也許Rebecca的行為並非僅是一種模仿。



2013年7月,美國《滾石》雜誌把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的嫌犯Dzhokhar Tsarnaev的頭像作封面照,視他猶如搖滾巨星。《滾石》頓成眾矢之的。但在此之前,帥氣的Tsarnaev其實早已吸引了無數少女擁躉,《滾石》的行動只是隨後而來。

有一種東西,比成名和犯罪的慾望更原始、更徹底,那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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