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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目擊--Silent Witness

全民目击/SilentWitness

6.9 / 958人    119分鐘

導演: 非行
編劇: 非行
演員: 孫紅雷 郭富城 余男 鄧家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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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一個尼糯米

2014-01-03 22:30:38

關於《全民目擊》法律問題的整理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全民目擊》的情節我還是挺喜歡的,雖然對於看慣了歐美電影的人來說,看到一半的地方我大致就猜到了結局,不過對於大陸電影已經是突破。
但問題在於,大牌明星傾力打造的電影居然有那麼多或高級或低級的法律錯誤,由於本人上的公選課選擇此電影的法律錯誤作為考核內容,現將網路上的專業非專業人士意見整理如下:
1.中國人民法院門口懸掛的應該是國徽而不是法院徽。《國徽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應當懸掛國徽。
2.《人民檢察院檢察制服著裝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檢察院男同志不得蓄鬍鬚。不得佩戴戒指等飾物。童濤蓄了鬍鬚,也在開庭中佩戴了戒指(19:37)。而且檢察官制服不能收腰。
3.2002年,全國律師協會制定了《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師出庭要穿律師袍。而辯護律師穿的是職業裝(但是中國一直沒有落實這條規定)。
4.公訴人、辯護人位置坐反,並且應當對面而坐。影片開始的庭審階段,公訴人、辯護人入庭,並排面對法官就坐,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審座位位置,我國刑事案件庭審中,公訴人與辯護人是分居法庭兩側,對面而坐,並且公訴人應當坐到法官右手邊,辯護人坐左手邊,影片正好將這個位置顛倒。
5.被告人位置錯誤。影片中,被告人林萌萌的位置在法官左手邊,且面對旁聽人員,這也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審位置,我國刑事案件開庭,被告人的位置是居中,並且面對法官,背向旁聽人員。
6.法庭秩序混亂。庭審時,被告人進場,旁聽席的同學居然站起來呼喊她的名字時,法官無動於衷;旁聽席的林泰拿手串砸司機時,實踐中,法官一般都會制止的這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7.司法程序錯誤。影片中,首先入庭的是公訴人和辯護律師,然後被告入庭,而法官們最後出場。正確的庭審程序應為:書記員入庭宣讀法庭規則(本片直接忽略了書記員),然後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入庭,全體起立請法官們入庭,然後被告入庭。全體起立的時間是在審判長、審判員入庭之時,而不是開庭時。
8.當庭陳述階段被跳過了,對案件的陳述主要是媒體播報新聞時的描述。
9.證人之間產生了大量與案件有關的談話內容,法警的監督根本沒有效用。
10.庭審質證階段,由證人直接拿著證物出庭,而不是由控方向法庭遞交。
11.公訴人、辯護人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均不能離開座位,隨意走動。在中國現行法律下,內地庭審是大陸法系的職權式,法官主導,律師和檢察官都不能像港台劇情中那樣隨意走動地盤問證人。
12.《人民法院司法禮儀規範》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法槌時,一般每次敲擊一下,敲擊法槌的輕重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為宜。但是電影裡的法官動不動就敲擊多次。
13.童濤不能作為「萌萌」的公訴人。刑訴法第28條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是要迴避的。從劇情交代的情況,童濤的女友或者愛人系「萌萌」多年的老師,並且童濤還有「萌萌」的手機號碼,從這個關係來講,應當是適用迴避制度的。
14.公訴人、辯護人發問不能有引導性。電影中司機及林泰最終認罪的過程,都是辯護人和公訴人咄咄逼人的採取引導性發問取得的口供,這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是嚴厲禁止的誘供行為,會遭到審判長的制止,並且以此取得的口供和證言是要進行非法證據排除的。庭審過程中(舉證質證階段),辯護人(律師)多次盤問證人,而且證人沒有必須回答的義務(與案情無關),審判長未制止。
15.公訴人詢問證人時,法官無需詢問辯護人是否反對。影片中公訴人詢問幾位證人時,法官經常詢問辯護人是否反對。正常的刑事庭審過程中,首先極少有證人能夠出庭作證,即使有,也會依照申請出庭方,然後雙方按順序分別對證人發問,發問過程中對方不能打斷。發問完畢後,雙方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反對或者異議均在質證階段自行發表,根本無需法官多問。
16.旁聽人員應當關閉通信設備。本案的庭審有大量的媒體採訪,並且進行錄播。這一點沒有異議,因為經過法院允許的前提下是可以進行上述行為的。但場外導播居然通過通信設備指揮攝影師實施「特寫」、「推鏡頭」等操作行為,這明顯違反的法庭的紀律規定,審判長應當對其進行警告、訓誡,嚴重的可以驅逐出法庭。
17.辯護人詢問證人司機的時候,稱司機盜竊了死者楊丹價值300萬的百達翡麗手錶,依法會被判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300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我國刑法又規定,只觸犯一種罪名的,判處有期徒刑不得超過十五年。也就是說,司機的行為如果被判為盜竊罪,其量刑應當為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之間,或者無期徒刑,可是這兩個量刑幅度均不存在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說法。
18.一個被告人只能委託一至二名辯護人,而且不允許風險代理。劇情中,女律師在車中安排團隊分工,女律師負責反駁,男助手負責補充邏輯,女助手負責煽情,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一個被告人最多只能委託兩個辯護人。另外在劇情中,余男採用的是風險代理,就是根據案件結果額外收費,這屬於風險代理。但是按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19.中國刑法沒有「商業詐騙罪」、「金融欺詐罪」這兩個罪名。我國刑法中沒有「金融欺詐罪」這個罪名,只有在我國刑法中第三章第五節規定了「金融詐騙罪」這一類罪名,裡麵包含有很多具體罪名,檢察院指控犯罪絕對不可以以「類罪名」指控犯罪的
20.刑事公訴案件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之說。童濤回憶當年辦理林泰的商業詐騙案,最後被害人撤訴,沒能將之繩之以法。我國刑事訴訟屬於國家公訴,除了少數自訴案件外,被害人是否追究對刑事程序並無影響,也就是說,根本不存在被害人撤訴一說,有也只是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部份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撤訴。
21.證人不能參加旁聽,需要在證人等候室等待,否則會被取消證人資格。林泰一直在旁聽席旁聽是不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
22.林萌萌已經承認酒後駕車撞了楊丹,那麼即使是是孫偉殺了楊丹,她最輕也會因為酒後駕車被拘留,而不是無罪釋放。
23.律師收集到的有關林泰是「殺人兇手」的證據,根據刑訴法第40條的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也就是說,律師是有義務把這些證據提供給司法機關的,不是電影裡寫的似乎可以不提交而在庭審時可以「證據偷襲」似的。刑事訴訟法「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24.律師的獨立辯護權。就在收到那個錄像時,周莉的助手說付錢的就是老闆,應該為了他考慮之類的話。首先,承認律師與委託人之間存在代理關係,但是律師,特別是刑辯律師,是有獨立辯護權的。就是說,就算了拿了林泰的錢,律師也絕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辯護,不必和當事人的意見一樣。代理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律師按照法律和證據顯示的事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25.公安機關傳喚證人接受訊問,不是審訊,證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只是接受訊問作筆錄。不管是訊問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都沒有作筆錄。用訊問室(詢問室),這已經是取證過程了,實踐中,詢問證人的過程是一定要做筆錄並要求證人簽字按手印的,否則證人是有權利拒絕的,檢察官的行為也會受到質疑。
26.新《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對穿高跟鞋和拖鞋駕駛車輛做出專門規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4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腳和手持電話進行通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按比例計算,周莉開車穿的高跟鞋有4厘米以上。
27.律師會見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監聽。影片中無論是周莉會見林萌萌,還是會見林泰,身後均有一名人民警察虎視眈眈,林泰知道事情敗露後還擔心的瞟了一眼警察。律師會見不能有辦案機關人員在旁監視,否則和辦案機關訊問被告人無異。
28.林泰涉嫌故意殺人罪出庭受審,不能沒有辯護人。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明顯違反刑訴法,違反保障人權的法律精神。所以林泰受審,不能沒有辯護人,要嘛自己委託辯護人,要嘛法院指定,因為林泰涉嫌故意殺人罪,理論上是有可能判處無期或者死刑的。至於是不是林泰一心求死,拒絕指定辯護,劇情沒有交代,但是根據他自己的說法是希望得到無期或者緩刑的。
29.片尾周莉被林泰偉大的父愛所感動,懇請林泰讓自己為他辯護,且分文不收,林泰堅拒,果斷地說「你已經被解僱了」,周莉聞言頹然倒下。其實,這裡混淆了委託關係。林泰之前委託周莉,是為女兒林萌萌辯護,林泰從未委託過周莉為自己辯護,所以不存在周莉「被解僱」而無法為林泰辯護。當事人也許搞不清,周莉這個大律師卻沒有理由是聽到這句話而心如死灰的。
30.周莉要求為林泰辯護,但林泰和林萌萌捲入的是同一起殺人案中,周莉已先為林萌萌脫罪,如果周莉又為林泰辯護,目的是證明林泰並非兇手,那必然要證明真兇是林萌萌,這樣周莉就陷林萌萌於不義,也違反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兩名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的法律規定。
31.結局童濤在接到林萌萌來電,得知其確是真兇時,打電話說「我要申請重審」。而按照刑事訴訟法,重審是指法院重新審理已有生效判決的案件。但是劇情中對林泰還沒有宣判,故童濤應該說申請撤訴。
32.本片存在口供定罪的嫌疑。童濤用激將法逼林泰吼出自己是兇手,但那段起證明作用的視訊已經被刪除了,在法庭上也沒來得及播放。法院憑什麼證據定罪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僅憑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以下為常識錯誤
33.稱呼上,所有人都尊稱童濤為「童檢」,殊不知在中國,「某檢」不是對某檢察官的簡稱,而是對某檢察長、某副檢察長的簡稱。在劇中,明顯童濤不是這樣的領導職務。
34.座位牌寫著「公訴組」、「辯護組」。實際上,無論幾個人,座位牌都是「公訴人」、「辯護人」。
35.律師不太可能在沒有收到當事人五百萬的情況下,先墊付一百萬的。

其中的大部份我都有在網上搜索過資料檢查,但是度娘在專業性的知識搜索方面向來不怎麼給力,如有錯誤感謝指正。
以上。   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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