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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民--12 Citizens

十二公民/12公民/十二个中国人

7 / 989人    108分鐘

導演: 徐昂
演員: 何冰 韓童生 李光復 趙春羊 王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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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zora_SR

2016-01-07 16:39:29

未健全的法,未「開化」的人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十二公民》應該是我2015上半年在電影院裡看到的最好的國產電影,即便影片本身問題也不少,例如,不是所有角色都特別出彩(大概是為了製造戲劇衝突,角色的身份設定就比較扁平化),而且實話實說,我也並不太適應在大螢幕上看到這種話劇式的表演(雖然我一直很希望去人藝看場話劇),特別是當這種表演被特寫鏡頭放大時,難免會給人一種用力過度的感覺。可從另一方面上來看,對於這麼一個幾乎全部靠對白推進的劇本,如果不找幾位功底過硬的話劇演員來演的話,中國的影視演員里又能挑出幾個拿得出手的呢?對了,還需要表明的是,在成文之前我並沒看過原版的《十二怒漢》以及其它翻拍作品,所以,本文將主要針對《十二公民》展開,不做橫向比較。
我之所以喜歡這部電影是因為它是具有現實意義的,不僅是法制意識的輸出(我甚至不覺得《十二公民》的重點是普法教育),更多的是對當下社會熱點問題的思考(或者說諷刺),儘管有些刻意為之,但在當今慣用特效、華服、明星堆砌的國產片市場,這部電影的想法無疑是值得肯定。自然,針對這部電影可以展開來談的有兩點:一個是法律,一個是人。

■未健全的法
首先說說法律吧(由於自己並非專業人士,雖然在網上查了資料,但無法判斷其真偽,如果有錯誤,歡迎指正)。
我們大天朝的法律體系是借鑑大陸法系所建立的(中特社法律體系),而原版《十二怒漢》的陪審團制度卻屬於英美法系(實際上,同樣翻拍過《十二怒漢》的島國和俄羅斯本身也屬於大陸法系,但它們引入了類似的陪審團制度),如何將這一制度放到中國環境之下是《十二公民》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編劇的做法是將故事背景設定在一所政法大學的英美法課程考試下,12名成年人為了幫學生通過補考,臨時組成了一個陪審團,共同審理一樁看似人證、物證俱全的富二代弒父案。雖然這個設定難稱巧妙,但至少還算合理、可行吧。
由於每個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存在一定差異,所以這裡只簡要說一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在美國,陪審團包括兩種:大陪審團通常由23人組成(根據各州規定,人數可以低於23),其在起訴程序中決定涉案嫌疑人是否應該被起訴,近期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弗格森槍擊案,大陪審團否決了對白人警察的起訴意見(這個案件可以從很多角度來分析,所以下文會多次提及);而《十二怒漢》及《十二公民》中的陪審團則屬於小陪審團(常簡稱為陪審團),通常由12人組成,在審判過程中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不只是在人數和作用上存在區別,其它細節上的不同,感興趣的人可以自己去查一查(分明是我懶得寫了)。
有人說,在一個沒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翻拍《十二怒漢》是沒意義的,甚至是可笑的(其實,有一點很有意思,島國在1928年開始實施刑事陪審,但在1943年停止實施,2009年才又制定法律重新引入陪審制度,而他們翻拍的《12個溫柔的日本人》是在1991年上映的,在某網站上也沒見到有幾個人說那個時候島國已經沒陪審制度啦,翻拍沒有意義之類的話),但我們反而可以去思考一下,難道陪審團制度真的就那麼優越嗎?
實際上我並不認為任何現有的法律制度是健全的,社會與科技的進步註定了法律不會一成不變。無論是我們大天朝,還是那些普遍被人們認為是法制最完善的西方國家,法律都在不斷進行修正並增加新的內容。就說網路安全吧,天朝今年才初次審議了網路安全法,即便是技術發源地的美國,專門針對網路安全的綜合性法律也是近幾年才通過的。我們會發現,法律經常滯後於新技術、滯後於新型犯罪,我們沒有人是先知,沒人能在電話發明以前就知道居然會有電信詐騙這種罪名……
與此同時,法律作為一種以文本形式體現的強制性規範,它也必然會因人類語言的特點而容易產生模糊不清的狀況,對某一法條的解讀或理解也可能會因人而異。就以上面提到的弗格森槍擊案為例,我們不對案件的真相進行討論,只談一下相關的法規,美國部份州規定:警察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認為自己面臨人身威脅即可開槍射擊(我本打算找原文看一下具體表述,但實在無從下手)。顯然,這裡的「合理」「認為」等詞語都是相當主觀的概念,尤其是在缺乏現場視訊錄像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威脅」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嫌疑人或目擊者的供述和證言,警察本人在證詞中就強調他當時感覺自己很有可能會被打死,所以才必須開槍……嗯,似乎有點扯遠了,總之,這段的重點就是想說明法律看似是「死」的(按理說也應該是「死」的),可在實踐中卻是(在表達上)不嚴謹的,這也是法律需要不斷改進的原因之一。而且,不同法律之間還可能會彼此矛盾……
好吧,再將目光集中於小陪審團制度上來。話說在查相關資料時,我發現了一個比較奇怪的地方:有的資料說美國每年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占世界每年總案件的90%,而另有資料指出,小陪審團在美國民事、刑事訴訟中的適用比例極低(在民事案件中僅佔2%,而對於刑事案件,大致僅有3%的重罪案件採用陪審團,若將輕罪和輕微罪納入統計的話,這一比例會更低),所以我也不清楚這兩組差距頗大的數據哪個更準確,難道90%指的是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的總和?而後面的數據只是針對小陪審團?可第一份資料在文中又提到陪審團人數為6至12人,從這個數字上來說應該就是指小陪審團……
還是具體來說小陪審團的不足和缺點吧。這裡我並不打算談該制度是否能夠有效降低或完全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因為我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或數據來佐證這一觀點,所以不想隨便下定論。那就來談談一些似乎不那麼重要的缺點,首先就是陪審團制度的高成本、低效率(每個案件都需要隨機選擇陪審員,被選出的人也可能不願參加而需要再次進行選擇,同時,如果案件沒有審理完成的話,陪審員就會被限制於特定地點),這導致美國開始盛行辯訴交易(即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控方檢察官以撤銷、降低指控或建議法院從輕處罰等為條件,與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進行協商,換取被告的有罪答辯,如此一來,既然被告人自己承認有罪,那就不再需要陪審團了)的主要原因,而辯訴交易也相對降低了陪審團的使用率。另一方面,雖然陪審員是隨機選擇的(有資料指出,其實並無明文規定陪審團中不能有法律專業人士),但陪審團作為一個小群體,不僅每一個體會有各自特有的負面心理(例如陪審員的判斷會被個人經歷或情感的影響,就像《十二公民》中那位的士司機由於和兒子有矛盾,所以對弒父案件的嫌疑人心生厭惡),也容易受到群體心理的干擾(例如群體中起到領袖作用的人會對結果產生很大影響,某些人可能出現從眾行為等),而雙方律師甚至連法官都有能力採取手段來影響陪審團對事實的判斷。大部份資料都指出,在美國,沒什麼人認為陪審團制度是完美的,只是還未找到更好的替代制度罷了。
所以說,不要總認為外國的月亮圓,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有它的優點與缺點(可能我們的缺點更多一點吧),就像人一樣,我們都在尋找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來代替那些陳舊的、不合時代特徵的、效率低下以及相互矛盾的制度,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更是一個不會停止的過程,而簡單套用他國制度也是不可行的(天朝在部份省份試行了人民陪審員,至於效果如何嘛,我沒查啊)。同時,如果從法律的根本作用上審視它就會明白,雖然大部份民眾都期盼一個具有健全制度的法治社會,然而需要承認的是,法律的制定者、實踐者、執行者都是人類本身,其實際上是統治理念以強制性規範這一形式的具體體現罷了(似乎在憲法中體現得尤為突出),有的國家是為了維持統治穩定,有的國家是為了保證民主自由,而穩定、民主、自由等必然會通過相關法律來維繫,所謂的法治其本質就是以法律為基礎的人治。而關於人的那部份我會在下一部份中展開來說。
在本部份的最後,我想再說一個問題。有人認為在《十二公民》中,8號陪審員的身份被設定為檢察官是相當失敗和多餘的,這種做法純粹是為了過審或者是在唱讚歌,但我自己卻並不覺得這是什麼太大的問題。難道檢察官不應該是理性、客觀並按法律、法規辦事的人嗎?當然,我不否認有少數檢察官或其它法律工作者因為個人利益之類的原因而違反職業道德甚至觸犯法律,但我們不該因此就否定所有的從業者。換一種角度來看,8號陪審員的設定未嘗不是在提醒相關人員,在沒有陪審團制度的中國,他們的判斷和決定關乎他人的生死,有機會的話,他們也應當將法治精神傳遞給普通民眾。

■未「開化」的人
在《十二公民》中,何冰所飾演的8號陪審員有這樣一句台詞:「幸虧我國沒有這種制度,要不然人的生死就要落入你這種不負責任的人手裡。」話中的「這種制度」無疑指的是陪審團制度,而這句話在有的人看來是對該制度的諷刺,但其實並非如此,如果非要說這是一句諷刺的話,那它諷刺的對象也是隨便決定他人生死的人。
正如我在上一部份所說,任何「法治」都無法徹底避免「人治」,而人實為最不穩定因素之一,一個制度能否被採用,不僅僅是要看該制度本身是否優秀,還要看制度的可行性(執行者是否有能力依法執行),而針對陪審團制度來說,最大的問題便是我國的民眾能否勝任陪審員一職。我們先把視線轉到美國,再來看一下弗格森槍擊案吧,無論是在該案件剛被報導之初,還是在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白人警察之後,反對種族歧視的呼聲始終不絕於耳,抗議示威活動也在多地展開,誠然,我們無法否認在美國對於少數族裔的歧視依然存在,但對於弗格森案來說,這些來自於普通民眾或者新聞媒體的輿論焦點已然距離案件本身愈發遙遠,試想一下,如果被害人不是少數族裔的話,相同的案件,相同陪審的結果,大概就不會引起如此之大的爭議了。而在那些抗議的人群之中,一些人看到白人槍擊非洲裔少年卻未收到懲罰就直接判斷這是種族歧視,一些人實際上只是想藉此事件表達自身訴求,還有一些人或許單純是想表示自己對種族歧視所持立場,如果這些人恰好被選入陪審團的話,我們有可能會得到另一種真相……當然,身份的轉變可能會改變一個人對事件的態度,這就類似於民調結果有時會與選舉結果不同。
相對於美國來講,中國雖然並沒有什麼明顯的種族歧視問題,但其它形式的歧視卻是存在的。在《十二公民》中就反映了幾種極具天朝特色的社會現象(這也是影片本土化的體現):仇富(案件的嫌疑人是個富二代,實際上包括官二代、星二代之類的人,只要他們出事,多數看客的心態還是幸災樂禍的吧,我有時候也這樣)、地域歧視(10號陪審員歧視河南人,而11號陪審員正是一位河南人,二人為此還產生了激烈的爭執)、對出獄人員(5號陪審員之前坐過牢)以及底層勞動者(小賣部老闆不是學生家長卻被叫來充數)的偏見以及對掌權者(組織這次補考的老師)的奉承,同時,也習慣站隊……尤其是前兩項,想要見識一下的話可一點也不難,只要連上網路,打開幾個出名的社交網路,點擊新聞下的評論,你就能領略一二了。
讓我們再來看看《十二公民》的片名,有人覺得「公民」二字著實可笑,因為他們覺得中國沒有公民,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某網站上一位網友的觀點很有意思,他說,雖然電影叫《十二公民》,但實際上只能在片中看到一位公民,即8號陪審員,而其他人不明白「公民」一詞所代表的意義。那麼到底什麼是公民呢?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沒錯,一位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應當承擔義務,而目前的情況是,有一部份人只在強調自身的權利,同時又因為自己的部份權利沒有得到保障便說中國不存在公民,相反,他們甚少提及自己是否濫用過權利(甚至因此忽略、冒犯到他人的權利),更不會提到自己是否履行了公民應盡的義務。正如《十二公民》中其他幾位陪審員,他們剛開始的時候並未負責任地使用權利,雖然這個權利是暫時的、模擬的,而8號陪審員在整個影片或許還有一個作用——讓其他陪審員明白一個公民該如何使用權利。所以說,對於片名中的「公民」二字,你也可以認為它其實是一種諷刺。
綜上,《十二公民》這部電影的意義就在於告訴觀眾如何客觀、理性地看待事物,如何正確地使用手中的權利,雖然作為人類,我們都不可避免會受到個人情感的影響,但當我們手握他人的生死時,那些歧視、偏見甚至就連惻隱之心都應當儘可能被忽略。而公民整體素質的提高就和法制的進步一樣是個漫長的過程,也是相互促進的過程(別動不動說什麼別國的制度那麼好,為什麼不搬過來用,說這種話的時候請先想想我們能不能用好吧),特別是對於一個沒什麼宗教信仰的國家(像發誓之類的對國人來說只是一個形式而已)來說,我們不僅需要提高教育水平,還應該讓人們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到法律活動之中,只有讓人真正去負責任,他才會逐漸知道權利的重量並明白到底該如何負責,這些遠非一部電影就能完成的。
最後,我不得不說,這個劇本如果放在中國市場的話,無論是從受眾層還是從形式上來說,排成話劇的效果更好……

(註:成文時片源未出,本人記憶力不佳,故文中所涉及劇情等可能會與影片有所出入。非法律專業人士,現學現賣,若有相關錯誤請諒解,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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