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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

国家公敌/全民公敌/国家的敌人

7.3 / 260,158人    132分鐘 | USA:140分鐘 (extended version)

導演: 東尼史考特
編劇: David Marconi
演員: 威爾史密斯 金哈克曼 強沃特 麗莎波奈 蕾吉娜金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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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sun

2017-05-13 04:34:17

從影片看美國技術偵察法治化進程


刑事技術偵察與國家政治統治密切相關,成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前置手段。情報搜集活動,是任何國家維持自身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的必備手段,也是以軍事力量為核心的硬實力。在《全民公敵》中,國會議員因拒絕通過影片中《電信安全與隱私權法》(Tele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Privacy Act)而被國家安全局的官員暗殺,但這一幕被一名研究鳥類遷徙的攝影師無意錄下,該官員派遣手下及非國家機關人員暗中監聽,試圖取回錄影帶。因錄影帶被偶然轉移到一名黑人律師身上而由此引發一場竊聽與追蹤的風波。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並通過法規對隱私權予以保護的國家,1968年,美國通過《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s)對秘密竊聽作出規定,取代了1934年《聯邦通訊法》對竊聽的規定,結束了美國依靠判例法規制秘密監聽的歷史。 在《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第三篇主要針對截取通訊,即竊聽與電子監視作出規制(Wiretapping and Electronic Surveillance)。美國對監聽的適用采罪行輕重限定法與罪名列舉法相結合的方式,如《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第三篇第2516條對監聽的適用範圍做了具體列舉,共計14項60多種罪名,包括謀殺、綁架、賭博、搶劫、行賄受賄、敲詐、買賣毒品等危害生命健康或財產的犯罪,並規定對可能判處死刑或一年以上監禁刑的犯罪,也屬於可以監聽的罪名範圍。第2518條規定了簽發監聽令狀的條件:第一、有充分理由相信有人正在實施該法列舉的犯罪;第二、有充分理由相信通過監聽可以獲得有關犯罪的談話;第三、已經使用或即使使用普通的偵察手段也未能奏效等。
1974年通過《隱私法》(Privacy Act),1986年頒布《電子通訊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擴大對電子通信的保護。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法律執行通訊協助法》(Communication Assistance for Law Enforcement),明確了通信服務提供商對法律執行目的而對通信監聽進行配合的義務。
2001年911事件後,美國通過《通過為攔截和阻止恐怖主義犯罪提供的適當手段來團結和加強美利堅合眾國法》(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其第26條允許對個人隨時監聽,並於2006年延長該法的適用期限。美國底特律市聯邦法官泰勒曾對「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起訴美國安全部門的境內竊聽計劃侵犯民權一案作出裁決,認定布希總統在911事件後授權國家安全局在未經法庭批准情況下,對境內居民的國際通訊進行竊聽,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隱權利 ,要求政府立即停止這種竊聽活動。 而美國國會以美國憲法第4條「合眾國應保護各州免遭侵略」為由上訴,認為當國家遭受恐怖主義襲擊時,這種人身保護令特權可以臨時中止執行。正是美國憲法的高度概括和靈活性,美國國會才能通過新的法案,允許政府在特定條件下,無須經法庭批准,有限度地實行境內竊聽項目來應對國家安全的緊急需要,成為實施監聽的權利主體。
2013年6月,美國前防務承包商僱員斯諾登通過多家媒體披露美國國家安全局「稜鏡」項目等涉及的機密文件,指認美國情報機構多年來在國內外持續監視網際網路活動以及通信運營商用戶資訊,直接波及美俄以及與歐盟的關係。2014年,美國眾議院通過《美國自由法案》(USA Freedom Act),限制美國國家安全局大規模收集美國公民的電話記錄。不過美國國家安全局將國內監控的工作「過渡」到通訊服務商,在法案頒布實施後,將由電信公司來負責收集和存儲通訊數據,而國家安全局只在確認某人或某個組織有恐怖活動嫌疑的時候才能向電信公司索取相關數據。
在《全民公敵》中,監聽的實施主體是美國國家安全局的官員以及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成的團體,手段主要是在監聽對象的住宅、衣物、隨身物品、通訊工具等安裝竊聽器,並且利用衛星定位對其即時跟蹤。但本案監聽的目的並非為了偵察犯罪,而是為了掩蓋犯罪。
實際上,美國監聽的實施主體主要有警察、檢察機關、大陪審團甚至私人偵探,而在技術偵察的運用上,主要由檢察機關在職務犯罪偵查的過程中使用。就目前而言,警察是美國行使秘密偵查權的最主要的主體。在偵查過程中,他們可以綜合運用各種秘密偵查手段。而美國的檢察官在刑事偵查機構體系中處於較弱的地位,檢察官在偵破案件時,也可以實施秘密偵查。但是由於其偵查案件範圍的特殊性決定了其秘密偵查權的有限性。 美國技術偵察的手段主要包括截取通訊、秘密搜查、跟蹤監視、扣押或檢查電子文件等。
綜上可以看出,美國對於監聽的管制逐步放鬆,對於公權力逐步放權,對監聽所獲證據材料的可採性也逐步寬容採納,為了國家安全,對於公民的隱私權則逐步限縮。在影片的最後,深受監聽風暴迫害的男主角妻子說到:Who’s going to monitor the monitors of the monitors? 以及片尾官員發出的深思:How do we draw the line between prote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obviously, the government’s need to obtain intelligence data and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 particularly the sanctity of my home? You』ve got no right to come into my home.儘管美國監聽技術不斷進步,但國家對個人資訊的了解需求以及對國家安全的保障需要和公民個人隱私權之間的矛盾,仍然無法劃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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