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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綁票令--Seven Days [2007]

七天/七日/七日绑票令

6.8 / 1,332人    125分鐘

導演: 元申延
演員: 金侖珍 金美淑 朴喜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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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雪

2008-07-04 01:05:18

星期四的孩子:兩位母親的心碎與復仇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這個案子看似簡單,實際上非常複雜。被害人hj是藝術系的女學生,被人用一種美術用的鋸刀(就是那種帶鋸齒的雕刻刀)捅死,並拋屍野外。驗屍發現,被害人口中有「迷天使」(一種毒品,能導致幻覺,長期食用會引發精神分裂),說明她生前曾經吸毒。傷口呈現不規則分佈,說明兇手是衝動殺人,而案發現場卻經過周密的掩飾,這就形成一種矛盾:混亂和有序的結合,兇手看起來既是一時衝動,又是蓄謀已久。在案發現場,發現了被告cj的指紋和腳印,但是被告人宣稱他只是為了給自己母親治病,想去那裡偷些東西,當他到了那裡,被害人已經死了。經過開鎖匠證明,案發現場的門是一種非常稀有的美國進口的鎖,普通的開鎖匠都無法打開,更別提小偷了,因此,殺人兇手一定是與被害人相識的人。律師調查了被害人的社會關係,發現她有兩個男友:一個是酒吧裡的主唱歌手,另外一個是留學生。歌手證明當晚留學生去過她的工作室。留學生已經因為吸毒住進了精神病院,看上去似乎是有不在場證明,但是一盤錄影帶證明他當時並沒有住院,而是出席在hj的葬禮上。到此刻為止,留學生成為最大的嫌疑人。但是控方拋出一個有力的證人:cj的妻子,她證明cj並非如他堅稱的以前從來不認識死者,而是他一直和死者保持毒品交易,他去死者的工作室,也是向死者討還毒品交易貨款——熟人作案這一條成立。

案情似乎跌回原點。如果不證明cj無罪,她女兒就會被殺死。她們找到了死者的車——一輛紅色的保時捷,並在車裡發現了一枚鼻釘——鼻釘被證明是留學生的。她有個大膽的設想:案發當晚房間裡有三人,先是死者和留學生一起上樓,兩人共度良宵,之後被告敲響了死者的門。因為沒有找到關鍵證據——殺人兇器,因此死者到底是被這兩人中的哪一個殺死,暫時無法得到證明。當晚,留學生的父親,首爾第一檢察官襲擊了律師事務所,並把所有證據付之一炬——等於承認自己兒子參與了案件。

開庭那天真相大白:原來死者確實是被cj所殺,而檢察官的兒子,也就是留學生當時在現場,根據目擊者的證詞,當晚曾看見cj開著紅色的保時捷離開,而幫助清理現場毀滅證據的人,正是檢察官本人。於是這個案子成了兩個人作案。由於檢察官手下的叛變,當庭出示了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對話,使得檢察官毀滅證據的罪名成立,而由於兇器失蹤,cj被無罪釋放。

本以為看到這裡就完了,沒想到後面有更吃驚的東西——

cj被無罪釋放以後,律師也找回了自己的女兒——還活著。cj按照約定到一個車庫裡等人,也就是委託律師為他辯護的那個人,沒想到被他(其實就是那個綁匪)開車撞傷,並被鎖在一個房間裡活活燒死,臨死前他才發現,給他請律師的幕後人物,也就是綁匪,竟然是死者的母親,原因是「絞刑對你來說太便宜了,我要讓你死的更悲慘」……而同一時間律師意識到,女兒一直在畫天使、石膏像、以及綁匪寄過來的石膏手模型,都指認出綁匪就是死者的母親。綁匪其實有兩個,一個是和她聯絡的男子,另一個是死者的母親,對於那男子的身份沒有交代,好像也是個警察。

最後死者的母親被帶走。而那把失蹤的刀,原來隱藏在一尊石膏像里。

其實還是有漏洞的,不過那是拍電影需要,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電影就拍不下去了。

首先,我不曉得韓國是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判處死刑的,在中國宣判死刑要審很多次,並且可以上訴至最高法院,三天之內就判死刑好像太著急了吧。而且既然律師最後以找不到兇器為理由使得被告無罪釋放,為什麼當初一開始也沒找到兇器,就能定他死罪呢?

而且換律師不是隨便可以換的,需要委託人簽字,但那個綁匪始終不露面,除非委託人是被告本人。不過韓國法律怎麼樣我就不曉得了。

其次關於兇手妻子作證,導演的意思是如果被告的母親死了,被告將會獲得一份巨額保險,而假如被告被判處死刑,受益人將是死者的妻子。但是像糖尿病那樣的是不會被受理投保的,他母親病了那麼久,即便是投保了也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了,他妻子未必就會知道。所以這也就是小說家言而已,現實中不會這樣的。

第三、留學生的父親(檢察官)完全沒必要對他的手下發火,因為這一次的情緒直接導致了他手下的叛變,而且從政的人應該足夠小心才對,他怎麼允許那樣重要的時刻被人偷偷錄音?而且他完全沒必要親自路面,差人毀滅證據就行了。也就是導演要安排給觀眾看的。

第四,警察沒有搜查證明就四處亂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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