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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對決--Law Abiding Citizen

守法公民/重案对决/知法玩法

7.4 / 321,694人    109分鐘 | 118分鐘 (director's cut)

導演: 蓋瑞葛雷
編劇: 寇特威默
演員: 傑瑞德巴特勒 蕾絲莉畢柏 傑米福克斯 布魯斯麥吉爾 薇拉戴維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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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龍吟

2010-02-02 02:01:59

《守法公民》--悖論式悲劇


    《守法公民》的情節構架其實很簡單。主人公家中遭遇搶劫,並眼睜睜地目睹妻子和女兒被殺害。在起訴的過程中,因為現場遭到了破壞,無法獲取有力證據。負責的檢察官與案犯進行了辯訴交易。本案的主犯同意招供以獲取從輕處罰,結果,並沒有參與殺人的從犯被認定為主犯而判處死刑,實際的主犯則獲得了很輕的刑罰。主人公對此極為憤慨,謀劃了對兩名罪犯的報復,並且對參與此案的其他人員(如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實施打擊,但最終玩火自焚。
    這部影片節奏緊密、懸疑迭起,確實不失為一部值得一看的電影,當然,我更關注的是其中反映出的某些悲劇性內容。
    起點—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
    這個故事的開始可以說是源於案件事實的探究。犯罪現場遭到破壞,公訴機關無法獲取具有決定性效力的證據。在檢察官與主人公的對話中,檢察官反覆強調了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審判,罪犯很可能將無罪釋放。「不是事實如何,關鍵是你能證明什麼!」整個故事就隨著這句冷酷而理性的話急轉直下。一個理智正常的人,恐怕都不會去否認只有當事實得到具備法律上的證明力的證據支持才是有意義的。在今天,即使是中國這個法治進程剛剛起步不久的國家(也許更準確地說應該是城市地區),人們對於證據在案件中非比尋常的意義也已經基本認可。但是,這種認可,僅僅是一種處在中立角度時的認可。當人們身處其中的時候(如影片中的主人公),幾乎所有的人都會對自己因為證據上的問題而遭受的不利判決感到憤懣,只不過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案件中,這種憤懣的程度以及憤懣之後的表現不同罷了。在這裡,問題的核心恐怕還不是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也許永遠無法完全一致的矛盾,而在於一個人,其作為客觀的觀察者與其作為參與者之間的矛盾。
     助推—作為人的檢察官與作為正義推手的檢察官
     檢察官毫無疑問是人,但有的時候我們並不把他們當人看,或者更準確的說,我們不希望他們是人。檢察官擔任著發現罪惡、懲處罪惡的職責,盡其所能地找到犯罪的證據,讓每一個壞人都受到應有的懲罰是人們對他們的期許,人們因而對其有了某些「神性」的期盼。但是,主觀願望不能決定問題,檢察官作為一個人,首先具有某種利己的傾向和保守的惰性。影片中,檢察官的「定罪率」這個詞被多次提到。不僅主人公斥責本案的主管檢察官「只是採取了對你自己最好的方法」,即使是檢察官的同事也在懷疑他們所做的這些是不是在為受害人考慮的幌子下追去自己的定罪率。我們很難去指責檢察官缺少自律和自覺(因為我們中的絕大多數同樣無法做到,即使是少數能做到的人,也沒有權利去要求其他人同樣做到),我們也很難去指責諸如「定罪率」之類的考核指標,我們也許只能面對這個矛盾—一個人卻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而每個角色又有著不同的要求,然後時時提醒自己不要忘記。
    悲劇—明知而無法改變
    看完影片,我想許多人都會有一個疑問,我們能否作出什麼改變來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我們總是會想,是不是能夠有個什麼綠色通道之類的東西,能夠在現有制度中開出一條口子,來應對影片中的這類問題?儘管我不是一個悲觀主義者,但我個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覺得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是,影片中所揭露出的存在的問題,是否說明了現有制度體系是不好的?正如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一次就去否定他一樣,一部法律不能因為在某些場合失效而被認為是差勁,一個體系也不能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失靈而被認為是無能。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並不是設計出來應對所有情況的,換句話說,存在缺陷是制度的天然屬性。影片中的一段對話也在暗示了這一點—「你們這套體系是荒謬無能的」「這套體系對大多數人是有效的」主人公與檢察官在對制度體系的評價上就很清楚地體現出了這種評價理念上的差異。
    其次,在肯定這個制度是好的前提下,我們能否做的更好一點?在相當一段時間我們恐怕無能為力,或者,即使我們做的更好,也並非是因為制度的原因。理想的制度體系總是能夠兼顧原則性和靈活性,但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兼顧是在現有條件下的兼顧而不是隨意設計出來的監督。而這種條件是非制度性的,比如,經濟、文化、科技等等。事實上,制度的設計,總是會有選擇的犧牲某些東西;制度的運行過程中,也總是有時甚至是有意地犧牲某些價值來強化某些價值。在制度設計上,往往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為某些特殊情況開出一條口子,引來的,很可能是無窮無盡的麻煩,這是為無數實踐所證實的。影片中反映出了技術問題與制度問題之間的互動。制度在很多時候,就是設計用來消解技術的不足。在法律上,諸如無過錯責任、共同危險行為等等概念,都是基於技術上無法明確責任而產生的制度智慧。我們希望影片中的悲劇不再重演,也許更多地要去指望科學家們的努力,作為法律人,大概只能是在技術改進後,設計出最適合新條件下的制度。
    無論是法律真實的概念,抑或檢察官這個職業,都是通過制度設計出來解決社會問題的。制度的設計因而解決了某些問題,也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很多時候,這些內在的問題必需要由外在因素的推動來解決。除了影片所反映的之外,生活中還有各式各樣的悲劇在上演,反思他們是必須的,但並不意味著反思之後就能夠在制度上找到專門的對策來修正,更多的時候,他們的意義在於提醒我們,我們的路還有很遠。
    餘論
    對於法科人來說,許多人大概覺得我所寫的都是些耳熟能詳的問題了,有點做無用功的感覺。即使是非法科人,有這種想法的大概也為數不少。我希望通過本文展示的,是一種理論的鮮活性。我們有太多的人因為對理論的無知而懷抱「無知者無畏」的勇氣去大肆批判其脫離實際。儘管我對理論的領悟同樣有限,但我希望更多的人能發現,這些書本上的東西,並不是拿來忽悠忽悠學生的,它實實在在地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你不希望多年的書白讀,所需要的不僅是對理論的熟悉和理解,更重要的,是對生活的理論化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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