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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至上--Nothing But the Truth

真相至上

7.2 / 33,373人    108分鐘 | Canada:108分鐘 (Toronto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

導演: 洛‧路瑞
編劇: 洛‧路瑞
演員: 凱特貝琴薩 麥特狄倫 安琪拉貝瑟 亞倫艾達 薇拉法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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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ep

2010-03-14 22:55:09

從堅持原則到保護他人再到愛國——看《真相至上》所想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什麼是愛國,什麼是叛國,用叛國的行為去愛國行不行?
或者說用違反政府法律的行為去表達愛國的精神是否可取?
如果說這部片和愛國沒有直接關係,那麼再換一個問法,用違反政府法律的行為去堅持自己的道德(或者是職業道德或者不止是職業道德)準則,值得嗎?
我想女主人公給了我們明確的答案,雖然我不保證每個人都會贊同她,但我想所有人都應該對她表示尊敬!!!哪怕是和她對立的人!!!

本來在看完電影后就算是要寫點想法也不需要在這裡解釋劇情的,但考慮到這部電影是如此引人深思,而有很多細節決定了思考的基礎,而我們往往會忽略了這些細節,所以有必要明確一下這些細節。並且由這些細節,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女記者Rachel一開始並沒有預料到她的報導可能會導致她會被逼問誰是泄密者,並且會因此被拘留、坐牢。至於那個女CIA,艾瑞克a Van Doren被槍殺,更是始料未及。Rachel一開始確實只是想做一件大事,寫一篇有可能讓她獲得Pulitzer獎的新聞報導,她覺得報導真相是記者所追求的東西,至於代價,至少在之前她並不清楚。
細節來源是一開始在考慮是否發表她的新聞時,報社的法律顧問提到洩漏CIA的身份對於政府官員來說是有罪的,Rachel說「我可不是政府官員」,她只想到了自己不應該有罪。後來Rachel也說過如果一開始她就知道會因此和她的兒子分離,那麼她也許就不會發表這個新聞了。

2、在Rachel被拘留後她堅持不說出泄密者的原因是她把小女孩Allison和那個白宮官員Stan Riggens都當成了資訊提供者,而她在他們面前都答應過不說出他們的名字。她當時心裡堅持的是不說出這兩個人而不單單是Allison,細節是Rachel說:「My source didn』t know what they were doing when I got my imformation.」注意,是they,不是he或者she,當然也許有人說這可能是她為了不透露任何資訊而用了they,但事實是那個白宮官員告訴她那些資訊的時候他是在喝多了的情況,雖然他說過「you can』t use that」,但是Rachel只答應「I won』t say it came from you」,所以在她心裡覺得也同樣不能說出他的名字。
另外,其實小女孩Allison並沒有明確的告訴Rachel她媽媽是一個特工(因為她根本不知道什麼是特工),但是小女孩說她媽媽去委內瑞拉是去工作,是為政府工作,由記者的敏感很容易聯想到艾瑞克a Van Doren其實是一個特工。但這些資訊還需要被證實,所以她後來向Stan Riggens求證過了,對於她來說他們兩個人的資訊合起來才是一個完整的東西。至於之後提供了艾瑞克a Van Doren報告複印件的FBI特工只是幫助她搜集到了佐證資料而已,並不算是透露了艾瑞克a Van Doren的特工身份。(這個細節估計有不少人沒注意到,電影一開始就交代了,為了發表這個新聞報社必須保證新聞是真實的,不可能只是因為誰說了什麼就報導出去,必須有真憑實據,這個報告就是真憑實據,主編也是知道這個報告的來源可靠才答應發表那篇新聞。)
在Stan Riggens認罪後,Rachel本來以為事情就到此為止了,結果檢查官並未放棄追查「original source」,這讓Rachel感到意外。本來在這個時候如果艾瑞克a Van Doren沒有被殺害,她還可以選擇說出小女孩Allison的名字,因為本來是提供資訊不可分割的兩人中的一人已經招供了,再堅持不告訴小女孩的名字,其實意義並沒有那麼大了。

3、Rachel的辯護律師在最高法院上說的話僅僅是為了說服法官們,而並不代表Rachel心中堅持不透露泄密者名字的真正理由。在Rachel心中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職業道德,她答應了他們不透露他們的名字,所以她必須堅持這個承諾;另外一個原因是,如果小女孩知道了是因為她的無心之言間接導致了她媽媽的死亡,她很可能會崩潰,而Rachel覺得這不公平,Allison不應該為此負責,哪怕以後Allison長大了,會因為她的這篇報導而恨她,那也是她該承受的,也不需要Allison對此負責。

4、Rachel最後接受檢察官的建議,但是要求要最後見一次兒子Timmy,這個情節很多人沒看明白,以為Rachel在最後答應了檢察官的條件就是妥協了,就是說出了Allison的名字,其實不是,檢察官控告Rachel嚴重藐視法庭,妨礙司法調查罪,可能會被判5年刑期,但他不想把這件事再公開化,引起媒體的注意,所以他希望Rachel直接認罪,這樣他可以只要求法官判Rachel 2年刑期就行了,否則如果Rachel堅持公開審理,那麼他會不擇手段,甚至在Rachel的小孩Timmy高中畢業之前她都得在監獄裡呆著,因此Rachel選擇了認罪,接受了2年的刑期,但仍然沒有說出Allison的名字。

5、有些無關緊要的細節,但仔細推敲也挺有意思的。
Rachel的全名是「Rachel Alice Armstrong」,她的中間名是Alice,還記得《Alice夢遊奇境》,那個跟著白兔的Alice嗎?很可能是編劇故意給她這個名字,說明她是個喜歡追根問底的人。另外,她的姓是Armstrong(應該是來自她的丈夫),但無論如何,Armstrong的字面意思是強壯的胳膊,似乎是編劇暗示她很堅強?:)
Rachel的辯護律師是個很注重衣著的人,喜歡在別人面前炫耀他的高檔衣服和手錶,可以說是一個追求享受生活的人,也因此他開始不能理解Rachel堅持的意義何在,但後來還是被Rachel打動了,雖然他並不清楚Rachel堅持的真正理由,但從中他看到了值得他敬仰的東西。
電影一開始,Allison在車上給老師說有人揪她的辮子不放,Rachel的兒子說Allison不該打小報告(告密),Rachel說:「但也不能一直忍受欺負(必要的時候要揭露真相)」。
在法官決定釋放Rachel的當天,檢察官說:「I had a job to do, and I had every right to do what I did.」 Rachel回答說:「I think you are confusing your rights with your power.」
權利和權力只差一個字,但現實中權力比權利有用得多,以致於很多人有了權力就把它當成了權利,而更多的人因為自己沒有權力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6、胡思亂想
看到評論說,在某些國家,Rachel可能會受到更加可怕的對待,比如說被毒打,比如說威脅她兒子的安全或者其他什麼,Rachel根本不可能堅持這麼久。
對此,我想說的是如果真的是在那樣的國家,恐怕Rachel根本就不敢寫那篇報導吧!另外,我不知道說那樣的話意義何在,是說現實比電影黑暗許多倍?so what?因此這個電影看了毫無意義?那以後就別看電影好了!!!

還有個細節是CIA懷疑艾瑞克a Van Doren自己洩漏了身份,告訴她說「總統不只看了她的調查報告,還有其他人的調查報告,只有她的報告說委內瑞拉與總統遭到刺殺無關。」
估計有人對報社該不該報導這個新聞也有同樣的疑慮,報社並不知道那份調查報告的證據是否充足,另外,就算總統欺騙了大眾,讓人以為襲擊委內瑞拉的原因是因為刺殺總統,但政治(特別是外交政治)本來就喜歡打著旗號做事,真正的原因是不可公開的,政府有相關的智囊團來提供建議,平民百姓不了解情況,瞎摻和可能會使情況複雜化,甚至是破壞了國家的安全。
對此,我只能說,如果所有的平民都對政府的作為不關心,不摻和,那麼也許襲擊別的國家對我們本身沒有直接的害處,但萬一以後政府秘密簽訂了賣國條約(也許沒這麼嚴重,但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平民百姓也不該去摻和嗎?長期養成了不摻和的習慣,等到了需要摻和的時候你知道該怎麼去保衛國家嗎?請先搞清楚政府和國家的關係,你的愛國精神不應該體現為無條件的相信政府,無條件的愛政府!

最後,也許還有人說,世界本來就是這樣,沒有完美的東西,法律不可能是完美的,政府不可能是完美的,接受現實吧!
我承認是有這些不完美,但社會的進步不是靠接受現實來達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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