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多少罪惡打著你的旗號
突然想起了羅蘭夫人的這句話。
是不是為了一個「好」的結果,我們可以不在乎過程的公正?
恐怖份子為了中東人民的自由可以犧牲美國人的生命;美國政府為了美國人民可以踐踏犯罪者的尊嚴和為人之基本權利甚至還有他的家庭。
假設恐怖份子成功了,他以300美國人換來了3萬阿拉伯人的自由和權利,那麼他的行為是否正確?
同樣,假設審問者真的拿他的孩子來逼問,最後以犧牲3人換來了300人的性命,這種行為是否能被允許?
如果說用1個無辜的人的死換來100個人的活,這種行為是不是罪惡?
我認為是不能的,你們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