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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特勤組--Unthinkable

战略特勤组/不可思议/战略特勤组

7 / 95,930人    97分鐘

導演: 葛雷喬丹
編劇: 彼得伍瓦德
演員: 山繆傑克森 凱莉安摩絲 麥可辛 史帝夫魯特 布蘭登羅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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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紀西格瑪

2012-04-08 00:29:38

《論自由》問題的延伸

************這篇影評可能有雷************

這部電影的英文原名叫做《Unthinkable》但是它有個很扯的中文譯名,叫《戰略特勤組》,完全不知所云。其實看完電影,結合電影中所給出的疑問,我認為翻譯成《無解》可能更為恰當。

《Unthinkable》故事背景是在911後的美國,一個美國的穆斯林教徒,因為不滿自己國家所犯的種種暴行,在美國的三個城市安防了三顆小型原子彈,而美國政府則派來一個狠角色,無所不用其極,試圖獲悉原子彈的安放地點。最終,通過特勤組的各種殘酷和非人道的手段,在最後時刻獲悉了原子彈的位置。

這部電影之所以叫《Unthinkable》,是因為影片拋出了一個哲學疑問,那就是「為了拯救多數人的生命,是否可以以犧牲少數人為代價? 是否可以對其刑訊逼供?是否可以殘害他的親人的方式逼供? 如果反對,則會犧牲掉上千萬的人生命,是否還有人會反對? 」這類似於那個著名的電車問題,電車駛來,是選擇救五個人,還是選擇救一個人?這個問題似乎永遠「無解」。

這個問題的最初出現於約翰密爾關於民主的著作《論自由》。當人們脫離了早期的君主制,並用制約政府的方式來實現自己個人利益的時候,隨著這一民主化進程的發展,新的民主問題也產生了---「運用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施加對象的人民並不總是一回事;而所謂『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餘所有人管治的政府。」簡而言之,就是多數人壓迫少數人,「多數人的暴政」。

這可以說是那個電車問題以及這個電影中所提問題的由來。當被問及這個電車問題時,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拯救五個人而不是一個人,因為五個人比一個人多。就像電影裡的那個問題,多數人的反應是,當好幾千萬人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用各種各樣的手段來折磨那個唯一的犯人似乎又是正當的。如果真的這樣想,便落入了密爾的民主陷阱---為什麼多數人就應該擁有比少數人更多的生存權利?這顯然還是「多數人的暴政」。於是這個問題似乎「無解」。

但是,如果我們仔細看看《論自由》裡的最重要的結論,就電影裡所提出的問題而言,似乎可以迎刃而解,不再Unthinkable了。

嚴復把《論自由》譯為《群己權界論》,學者們認為深得原著精髓。這是因為,密爾在這部書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劃定了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這個權利界限就是,「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反映到實際操作時就是,「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

於是,通過上述條件,我們似乎可以解決這個Unthinkable的問題,因為那個極端的美國穆斯林教徒由於放置了原子彈,威脅到了別人的生命,他已經危害到了他人的利益,所以,他「理應負責交代,理應接受社會或是法律的強制性懲罰」。由此來看,似乎犧牲這個極端的美國穆斯林教徒而拯救成千上萬的人是無懈可擊的。

但是,又有兩個新的問題。

第一、「理應負責交代」,如果犯人就是不交代怎麼辦?就像電影裡的穆斯林教徒,他已經做好了充足的思想準備,無論如何也不說出原子彈的存放的位置。
第二、這個「強制性懲罰」包不包括刑訊逼供?包不包括通過殘害犯人的親人而達到目的?就像電影裡,那些拔甲,電擊,割生殖器的殘忍手段,還有殺死犯人的妻子,威脅犯人的子女,這些算不算是「強制性懲罰」?

如果按照《論自由》裡的觀點,書中並沒有對「強制性手段」加以描述,這個「強制性手段」就顯得模稜兩可。關於是否應該用非人道的刑訊逼供,不好下結論。個人觀點,在考慮到大面積傷亡的情況下,一些非人道的手段可以被包含進「強制性手段」中。至於第二點,犯人親屬的生命該不該受到威脅,我認為《論自由》倒是給出了比較明確的結論。只有那個對其他人利益造成傷害的「個人」,才「理應負責交代」,才能被施以「強制性懲罰」,而這個「個人」的親屬,則不應該被包含在內。電影中,是那個穆斯林教徒放置原子彈,對公眾利益造成傷害,並不是他的妻子,更不是他的孩子,所以她們為非責任人,不應受到一切迫害。如果說Jack前面對犯人使用的種種暴行尚無法律約束的時候,那麼後來他殘殺犯人的妻子,恫嚇犯人的孩子,這些行為又「危害到了他人的利益」,已構成了犯罪,理應受到審判。

看來,這部電影果真是Unthinkable。或者說,人與法的關係永遠是Unthink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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