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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的陪審團--Runaway Jury

失控的陪审团/幕后陪审团/审判在线

7.1 / 104,518人    127分鐘

導演: 蓋瑞佛列德
編劇: 約翰葛李森
演員: 約翰庫薩克 瑞秋懷茲 金哈克曼 達斯汀霍夫曼 布魯斯麥吉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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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星上的蔥

2012-07-03 20:07:17

被操控的正義


    「你以為那些普通的陪審員是所羅門王嗎?不!他只是用著貸款的普通人,他一回到家就躺在沙發上等著有線電視給他們洗腦,這樣的人一點點也不會在乎什麼真理、公正,更別說美國理想的真諦。」——雲根雷斯。
    所謂的正義到底是什麼?在電影《失控的陪審團》之中,正義被操控了,金錢的力量毫不留情地嘲笑著我們對法律、對正義的傳統認知,似乎只要有錢,我可以得到任何我想得到的「正義」,而這一切,都發生在世界上法治最為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這不僅讓我們產生一種迷茫,我們的法律,怎麼了?
    要解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來看看什麼是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一說起源於古希臘,是建立在公民契約之上的一種實現正義的途徑,古希臘政治家梭倫曾經設立了被稱為「赫里埃」的公民陪審法院,陪審法官從年滿30歲的雅典公民中選舉產生,然後按照一定的順序輪流參加案件的審判,審判結果由陪審法官投票表決。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在克拉靈頓詔令中建立了現代陪審團的原始形式,陪審團制度由此確定下來並一直持續至今。而後來,隨著美國獨立戰爭取得勝利,美國對英國傳統的陪審團制度進行了很大的延續和發展,形成了我們今天所看到的陪審團制度,也就是說,陪審團制度並不是某一個或者某一群人的拍腦袋決策,而是經過了時間的考驗和歷史的積澱的一項制度,它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之中是有著自己獨特的的合理性的。
    但是持續這樣久的制度就一定是完美的嗎?我們說其實不是的,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完美的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只是在儘量接近完美的狀態之中不斷完善,陪審團制度也不例外。陪審團制度的缺陷與不足,我將在接下來結合例子加以論述。
    首先,陪審團的判斷很容易被操控。正如電影中所說的,參與組成公民陪審團的都是普通人,在美國的法律之中,法律工作者是不允許參加陪審團的,這就導致陪審團並不是一群沒有喜怒哀樂的神,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故事,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情緒,只要利用好了這一點,就很容易達到被操控的結果。有一部電影叫做《十二怒漢》,一位少年被判定殺害自己的繼父,十二位來自不同環境不同身份且素不相識的人被召集在一起作為陪審團來裁定那位少年是否有罪。一開始的證據很充分,十二人中十一人都投票決定他有罪,只有一人投了反對票,但是在那個時代,陪審團的判斷要求全體一致通過的,投了反對票的人講述了自己心中的疑慮,引發每一個人對自己內心深處良心的思考,最終查出了事實真相,拯救了那名少年的生命。在這部電影中,每一位陪審團成員身上最平凡的部份都被發掘出來並提升到人性的高度,所以得到這樣的結果也是我們願意看到的。但是電影畢竟只是電影,在實際操作之中,利用這一點或許容易被操作出一個正義的結果,但更容易被操作得到某個利益集團所願意看到的結果,這是不可迴避的現實。
    為什麼會這樣呢?我們說當一群人聚集在一起的時候,就會無形中產生一種群體效應,法國學者古斯塔夫•勒龐在他的著作《烏合之眾》中講到,在這樣一種群體效應的作用下,人與人之間的心理極易相互傳染,形成一種「集體潛意識」。這時候,每個人心中的理智是被降低了的,而感性的因素則被提到了一個更加重要的地步,十二個專家學者不見得比十二個普通百姓更能做出專業的判斷,原因就在這裡。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只要群體中有人有心引導,利用自己較為強勢和堅定的態度來塑造一個可信的形象,然後利用簡潔的斷言和重複來影響其他人的判斷,就很容易得出自己想要的結果,正如我們在電影中看到的那樣,伊斯特依靠自己的力量成功引導了陪審團的判斷,從而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結果,從內部的影響,從集體心理上作用的影響,要比從外部對每一個個體施加壓力,更容易影響人的判斷。
    這種集體潛意識的例子還有很多,歷史上最早也是最著名的一個案例發生在遙遠的古希臘。偉大的學者蘇格拉底因為傳播自己的哲學思想得罪了雅典的權貴,權貴們指責他傳播「歪理邪說」,要求處死他。當時的「赫里埃」也就是原始的陪審團一開始很同情蘇格拉底,想判他無罪,但有雅典貴族墨雷圖斯不斷遊說公民陪審團,再加上蘇格拉底的態度得罪了陪審團,使得人們最終決定判決蘇格拉底有罪,這不得不說是一個悲劇。民主不一定代表著正義,這種多數人的暴政也成了證明這個觀點的最好理由。在這樣一種集體潛意識的作用下,人數越多越容易產生錯誤的判斷,陪審團制度的弊端可見一斑。
    如果說蘇格拉底的悲劇是由於他所處的時代陪審團制度還沒有完善,那麼發生在我們這個時代最出名的一個案例也能證明這一點。1994年在美國,加利福尼亞洲發生了一件轟動全美,甚至全球矚目的案件,那就是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黑人橄欖球明星、演員辛普森被指控殺害自己的前妻,洛杉磯警方對其提出了訴訟。面對這樣的情況,腰纏萬貫的辛普森花費重金打造了一支由全美知名律師組成的「夢幻團隊」來為他進行辯護,面對警方的如山鐵證,辯護團隊尋找到了各種規則的漏洞,並指責洛杉磯警方的辦案程序不合法導致證據不可信,成功影響了陪審團的決定,最終,原本可以說是殺害妻子證據確鑿的辛普森,被陪審團宣判為無罪。
    辛普森被判無罪的原因有很多,不可否認的是他的律師團隊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而洛杉磯警方也為他們的莽撞的取證行為付出了代價,但其中有一個原因是不可忽視的,那就是陪審團的心理傾向。在辛普森案的十二名陪審團成員中,有九人是黑人,而在全美做的調查也顯示,在黑人和白人中,對辛普森案的定性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辛普森的律師團隊很好地利用了這一點,他們在媒體之中宣傳固化辛普森的黑人形象,同時將辛普森與他的妻子之間的感情有選擇地展現給世人,從而讓人在感性上對辛普森持一種同情的態度。在一個感性大於理性的群體之中,這樣的一種情緒的傳播和不斷深化對於案件的結果有很大影響,再加上證據的證明力被一一反駁,辛普森會被判處無罪也是可想而知的。
    既然陪審團制度這樣容易被操控,這樣的一種弊端我們都能看得到,為什麼美國兩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之中仍然一直採用這樣一種方式呢?是他們的大法官和立憲者都沒有看到這一點嗎?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那麼為什麼他們要堅持採用這樣的一種方式呢?這和美國的法治理念息息相關。
    我們知道美國是現存世界上三權分立進行得最全面徹底的國家,傑斐遜等開國元勛在編寫《獨立宣言》的時候就將三權分立這樣一種制衡的思想貫徹下來。也就是說,美國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目的並不是為了維護秩序,而是為了制約政府不斷膨脹的權力,是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也是他們一切司法活動的出發點。不僅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同時在司法權之內也進行了拆分,將司法權分為法律使用權和罪行判斷權,設立陪審團制度,將判斷是否有罪的權力交給了普通公民組成的團體,藉助他們心中最原始的正義來對一個人做出評判,而法官能做的只是在罪名是否成立判斷之後決定應當使用什麼樣的處罰,僅此而已,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法官的權力,降低了尋租空間,充分體現了美式憲政中制衡的智慧。
    從辛普森案中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司法制度對程序公正和確鑿證據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了尋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繩之於法。只是因為洛杉磯警方取得證據的過程不符合規定,就導致原本確鑿的證據失去了效力。包括著名的「米蘭達警示」,嫌疑人有權利保持沉默,這在中國是不可想像的。假如美國司法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尋求案情真相和伸張正義,那麼犯罪嫌犯壓根兒就不應該擁有沉默權。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闢指出:「權利法案的絕大部份條款都與程序有關,這絕非毫無意義。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隨心所欲或反覆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份差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是我們賴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證「。正是由於這樣一種人治之下很難一直產生真正公平正義的判決,他們才會建立那樣嚴格的一套程序體系來保障結果的公平。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里說道,我們追求的最終目標是要實現實質正義,但是當實質正義很難達到的時候,我們就應該使用程序正義來進行彌補,因為這是最為接近實質正義的一種方式。而這也就是程序正義的意義所在。
    歷史證明,在很多情況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總是導致公正的審判結果。有時抄家搜查、刑訊逼供反而有助於及時破案、伸張正義。但是,這種做法只是飲鴆止渴,雖然可能得益一時,卻助長官府和警察濫用權力和胡作非為,從根本上損害憲政法治的千秋大業,其實最後反而沒有辦法得到真正的正義和公平。有一個笑話,有一天史達林的菸斗丟了,秘密警察頭子貝利亞下令限期破案。一週之內找到了十二名嫌疑人,經過嚴刑拷打,有六人死亡,餘下的六人都招待了自己的罪行,而此時史達林在桌子底下找到了自己的菸鬥。這雖然是一個笑話,但正是在這種忽視正當程序和分權制衡的政治體制中,開國元勛屈死刑場;數百萬無辜公民陷入冤獄;特權階層胡作非為,民心喪盡;小民百姓的自由、財產和尊嚴遭到無情踐踏;國家機器淪為保護特權和腐敗的工具。蘇聯衰亡的歷史教訓,極為慘痛深刻。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的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來,政府濫用權力和司法腐敗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整體危害,遠遠超過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憲政法治的核心和重點,絕非一味不擇手段、罔顧程序、從重從快打擊觸犯刑律的小民百姓。而是應當正本清源,注重對政府權力予以程序性約束和制衡,防止執法者和當權者凌駕於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權和國家專政機器胡作非為、巧取豪奪、為害一方,任意欺壓無處伸冤的小民百姓。這是美國憲政充分保護公民權利的智慧,也是美國堅持自己的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
    那為什麼美國可以採用這樣的制度,中國就不可以呢?在我看來有三個原因,我們一一來看。
    首先,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需要用法律來解決的事情有很多,而截至2005年全國法官有22萬人,分佈在全國3234個法院之中,再由於法官處理案件的效率較低,就導致中國的司法資源一直處在一個相對緊張的情況之中,我國法院2002年審結的案件約600萬件,平均每個法官一年只處理了27個案件,較低的效率使得我們在面對法律糾紛處理的時候要儘量節約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民訴法設立簡易程序也是出於這樣一個目的。而陪審團制度的建立,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一個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陪審團人員的選取、召集,如何保證陪審團可以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意願,如何確保陪審團成員與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這一點很難做到,我會在稍後加以論述)等等,都是需要處理的問題,在這樣的一種條件下,全國案件的審理效率就會更低,不利於中國司法活動的正常開展。
    其次,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人與人之間可能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有一個著名的六人法則,任意兩個人之間,都可以通過最多六個人來建立起一種關係,這就對我們陪審團的人員選擇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很有可能看上去某位陪審團的成員與當事人之間沒有什麼關係,但實際上那位當事人卻是這名陪審團成員的朋友的親人。在國外或許這不會有太多影響,但是在中國,人與人之間的人情關係就決定了我們在面對這樣一種情況的時候不可能無動於衷,絕大多數人會選擇「賣他一個面子」,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熟人的判斷,在中國這樣一種人情社會的文化環境之中,這樣的結果子乎是可以預見而且無法避免的。如果想在陪審團成員的選取過程之中就去除這樣的人的存在,那麼又會極大地增加司法的成本,由於前面一條原因,這也是不現實的。
    最後,中國的法律和美國的法律所起到的最主要的作用不同。正如我之前論述的,美國的法律是為了制約政府的權力,從而真正意義上保護公民的權利,而中國法律則把維護社會秩序合理和穩定放在第一位,穩定壓倒一切已經是一個公認的前提。在這樣一種法律思維的作用下,就註定了中國的法律不會那麼嚴格地注重程序,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訊逼供、抄家搜查等雖然被禁止,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確實屢見不鮮,原因很簡單,只是因為這樣能夠更快破案,能夠在最短的時間裡將社會影響降到最低,保持社會穩定。在穩定這面大旗下,個人權利其實不重要,因為在中國集體主義的思想作用下,個人的權利和思想其實是被不斷壓縮的,為了社會,我們做出犧牲也是應該的,這是中國的現實所決定的,在這樣的一種情況下,我們的政府當然也不會去選取陪審團這樣一種自縛手腳的制度的。
    幸運的是,今天我們已經看到公民的法律意識已經越來越強,維權意識也在不斷覺醒,越來越多的案子引發了全社會的關注,這一切的變化都說明,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與契約意識正在覺醒,早晚有一天我們會意識到社會中不是只有集體,我們會意識到我們自己的存在,我們會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到底有哪些,我們會意識到政府權力的來源是我們讓渡了自己的權利,當我們的社會真正形成這樣一種共識的時候,我們的國家,必將成為一個真正的民主、法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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